司法部关于做好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文编号:司发通[2006]85号

时效性:已修订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即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一)考试成绩的发布。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的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和试卷雷同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请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于11月22日起向应试人员邮发《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对于评卷过程中被评卷专家组确认为试卷“雷同”的应试人员,司法部已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该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并制作了处理决定,请各司法厅(局)代为送达相关应试人员。

(二)成绩核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各地司法厅(局)应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将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汇总造册并填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于12月20日前将查分呈报表送交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由司法考试中心转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各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司法厅(局)留存,一份报送我部。

各地司法厅(局)在收到异地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资料后,应即时转递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材料审核的准备工作。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除须填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1)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籍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32)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各地司法厅(局)应对照我部下发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另行下发),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写出审查报告。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制作《2006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制作《2006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3)。

(五)司法部对各地司法厅(局)呈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负责地把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在异地报考的资格申请人的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工作做细、做扎实。遇到问题时要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发扬风格,团结协作。坚决避免发生相互推诿、漏报、错发、丢失等差错。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遵照以上通知,全力以赴,尽职尽责,优质高效,圆满完成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和证书颁发工作任务,把这项社会关注、考生关心,事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重要工作做好。

附件1: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放弃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2006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

呈报机关:(盖章) 类别:( )类

附件3:

2006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呈报机关:(盖章) 类别:(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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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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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类专科生可报06年司法考试证书有区别—法律职业资格—易考吧法律职业资格考情分析||各类题型分值||高频考点汇总(易考宝典软件+在线题库)||复习书||易考套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日前发布,公告称今年司考报名学历条件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但四类地区考生报考条件可放宽为法律专科。 据介绍,为缓解一些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不足的实际困难,司法部决定下列地区报名学历条jvzquC41yy}/g}juv:4dqv4ukhg0fxsivco099<30jznn
2.石家庄市2006年司法考试公告符合放宽合格分数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2006年12月1日至5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到报名地的市司法局领取成绩通知单后进行确认,由报名地司法局将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后,由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四、两点说明 jvzquC41yy}/nj|vkok/ew4kphu0urkcmcutjr4|kz{o1;5323729:744:4iv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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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jvzquC41gf{/fk|0ep5t{|ygo1812?42917519:2696::B3ujv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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