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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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0号令)《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六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类别分别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按有关规定遵照执行。执业印章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注册电子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九条 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取得之日起 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自取得职业资格1年后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 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前一注册期内完成的业绩。

申请延续注册时,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两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时,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二条 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通过其它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各专业注册有效期分别计算。

申请增项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所增项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办理。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办理暂停执业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无工作业绩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 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受理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类别共同建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个人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第二十二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案例分析;

(五)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需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注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标准,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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