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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制度办法的咨询
提问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是否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进行了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是否可以认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即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可以适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9]37号。
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9]37号是否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是否应该进行修定。
国资委回答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仍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国资委采取多种举措推动企业法律顾问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下一步将适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订。《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牵头起草单位为人社部,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相关部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二、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办法的咨询
提问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之规定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存在冲突,相关制度规定是否与中央政策不一致。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规定,是否可以认为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可以适用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定。
4.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是否还有效?每年进行评审
国资委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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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仍为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国资委采取多种举措推动企业法律顾问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下一步将适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咨询
提问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是否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进行了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是否可以认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即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可以适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是否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是否应该进行修定?
国资委回答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适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目前正在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完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可向上级企业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暂行规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的意见》等文件的理解与适用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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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1、请问何时组织202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工作?2021年1月组织了2020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工作,现在已经是2022年6月,2021年法考成绩已经出了将近半年,为何还不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评审?
2、企业法务人员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直接视同中级职称,取得中级职称薪酬待遇?
国资委回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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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评审后发放资格证书,具体工作由省级国资委或具有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统一组织。鉴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职业资格的衔接问题,我委正在研究有关政策和下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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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岗位等级》有关内容的咨询
提问
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的规定,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通过等级资格评审后是否能按照此规定享有对应技术职称?此规定中“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容是否有效?
国资委回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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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适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该规定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职称有关政策问题,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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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问题的咨询
提问
2022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是否进行,若取消其原因是什么?
国资委回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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