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援企纾困稳就业政策问答(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就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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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大家综合汇总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更新的上海人社援企纾困稳就业政策问答,主要分为社会保障篇、人事人才篇、劳动关系篇、就业促进篇四大部分,涉及上海落户、上海社保、上海补贴、上海就业等方面的各类纾困政策。

一、上海人社援企纾困稳就业政策问答(社会保障篇)

1.今年4月30日,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费率的政策将到期,该项政策是否会延长执行呢?

2.请介绍一下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呢?

3.请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呢?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么呢?

答:此次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于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办法将根据国家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4.请问本市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险种、缓缴期限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申请缓缴么呢?

答:本市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费款仅限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5.已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费款么呢?

答:已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费款的特困行业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

6.请问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流程呢?未及时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呢?

答: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当月起纳入缓缴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及时申请且未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视同申请缓缴所属期2022年4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需延长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的,可在6月底前办理延长缓缴申请。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7.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应于何时完成补缴呢?

答: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8.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减负政策,是否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呢?

答: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缓缴期限内,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暂缓发放,缓缴费款补缴后予以补发。

9.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费款有困难的,是否可以缓缴呢?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按实际缴费情况处理。自愿暂缓缴费后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上海人社援企纾困稳就业政策问答(人事人才篇)

市场化评价(如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是人才引进多元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2022年7月-2023年6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包括直接落户、居转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居住证积分等业务)中涉及“平均工资”的事项,仍维持现有基数标准作为参考水平。

3.对世界名校留学人员落户上海有哪些特殊支持政策呢?

在符合留学人员落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申办落户;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取消社保缴费基数要求。

4.世界排名前50名、前100名院校如何进行认定呢?

由相关主管部门参照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排名进行认定,具体以落户申报系统内名单为准。

5.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因疫情管控原因短期内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如何继续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呢?

人才引进“一网通办”系统中已经网上受理通过的申请,因单位经办人员所处区域位于中高风险地区(仍处于管控状态)而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由用人单位向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采取“书面材料暂缓递交、线上流程正常办理”的特殊支持措施。线上审核通过且材料补交完成(符合要求)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免予公示的除外)。

6.哪些对象可以纳入落户经办“绿色通道”呢?

本市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人才以及国(境)外名校留学人员等,可纳入落户经办“绿色通道”。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由各区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实际进行推荐报备后,可予以优先办理。

7.如何申报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呢?

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申报,由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申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获奖机构。奖励标准将按照人才分类对应,对推荐选聘A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推荐选聘B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进行奖励。

8.在支持留学人员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呢?

为缓解留学人员企业面临的困难,各区人社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将加强对留学人员企业的对接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对在园企业实施房租减免、缓缴等纾困政策。同时,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享受本市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此外,今年市人社局还将举办“留·在上海”全球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展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最新成果,搭建海外人才交流和项目对接平台。获奖人员将有机会直接入选“浦江人才计划”,获得30-5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征集活动将于近期启动,可关注市人社局官网、官微等信息发布渠道,欢迎海内外优秀留学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9.今年的“浦江人才计划”对留学人员有哪些特殊支持呢?

一是推进“浦江人才计划”不见面、无纸化申报,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向抗疫一线人员、企业创新创业人员、青年人才倾斜。二是鼓励更多尚未回国、但与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或与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达成项目落地意向的留学人员申报。

10.支持院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有哪些举措呢?

11.企业开展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是否可以享受补贴呢?

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每个培训项目课程时长不少于24课时,每人每个项目补贴600元,直接补贴到用人单位,2022年年内每人可享受补贴次数从1次增加到不超过3次。

12.哪些项目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大实施范围呢?补贴标准是多少呢?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有序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三、上海人社援企纾困稳就业政策问答(劳动关系篇)

1.疫情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纠纷,总体按照什么原则处理呢?

答:根据人社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工作指引》,疫情期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应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平衡、精准稳妥的原则。同时,根据高院和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当前处理涉疫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和谐稳定、协商求同、平衡保护、元多化解的原则,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并重,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2.劳动者若被确诊为阳性,配合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呢?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呢?

答: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据此,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劳动者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呢?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

5.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6.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发工资或缴社保,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呢?

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7.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呢?

答: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8.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吗呢?

答: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9.对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下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加强保护呢?

答:共享用工模式下,原则上不宜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被调剂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

为依法维护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应积极引导共享用工的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签署共享用工协议。共享用工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共享用工协议可就共享用工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内容作出约定,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按照共享用工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支付被调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确保被调剂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充分保障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单位疫情期间招用新员工安排居家办公,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就业参保何时办理呢?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企业职工就业参保登记手续。

11.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呢?

答: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12.受疫情影响,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的算正常出勤吗呢?工资报酬怎么支付呢?

答: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或远程办公。劳动者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3.疫情期间,劳动者无法去单位上班,单位也无居家工作安排的话,工资如何发呢?

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既没有居家办公或远程办公,也不属于上一种情况的,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4.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缓发工资吗呢?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答: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16.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呢?

答:全市各级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援企稳岗稳就业、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妥善化解本市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在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应遵循和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和谐稳定。要积极贯彻落实保就业保生产、促稳定促发展、助企纾困、援企稳岗等政策要求,充分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企业和劳动者所产生的影响,着力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解除等纠纷,确保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协商求同。要树立劳动关系双方同力协契、共商共议的理念,稳妥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关于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纠纷和矛盾,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促成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真正凸显劳动关系双方在疫情期间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的相互依存关系。

三是平衡保护。要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并重的精神,在纠纷的处理上,要充分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双方的影响,既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稳定,又要为企业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应有的条件。

四是多元化解。要积极会同工会、司法行政机关、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充分发挥联动工作机制实效,加大沟通调解力度,及时将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对于群体性、突发性、敏感性、涉重大利益等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既要积极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快速反应、及时介入的优势,又要密切关注企业主体与劳动者的真实诉求,及时做好劳动风险预警,全力守护城市安全、社会稳定、市民安康,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17.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因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可依法适用有关仲裁时效中止、受影响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8.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参加仲裁庭审怎么办呢?

答:当事人、代理人因接受新冠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依法适用仲裁程序中止的规定,待相应情形消失后安排审理。

19.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在网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呢?

20.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仲裁机构立案呢?

答:上海本地仲裁机构原则上暂停现场立案,但仍继续开放网上立案或邮寄材料立案这两种方式。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供的立案渠道,向仲裁机构提出立案申请。

21.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是否能继续开庭或听证程序呢?

答:如疫情发生前已经安排开庭或听证的仲裁案件,具体案件的办案秘书将就庭审或听证程序是否改期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同时请企业当事人及时关注仲裁机构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了解仲裁机构关于仲裁工作的最新安排。

此外,如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存在迫切性,并能达成网络在线庭审合意的,可向具备网络在线庭审条件的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采用网络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仲裁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网络设备条件决定开展网络庭审。

四、上海人社援企纾困稳就业政策问答(就业促进篇)

1.哪些行业企业可以申请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呢?

行业类型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2.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条件的是什么呢?

3.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呢?

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应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600元/人。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300万元,限申请一次。

4.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怎么申请呢?

目前,线上经办系统正在抓紧开发。系统上线后,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的“惠企点单办”入口申请。

5.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呢?

6.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呢?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同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被不同单位录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7.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怎么申请呢?

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即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确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审核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核拨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8.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象有哪些呢?

答: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9.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有哪些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1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是什么呢?

答: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晋升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是多少呢?

答: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12.如何申请并获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呢?

答: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13.政策实施前已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如何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呢?

答:政策实施之日前已申请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实施。

政策实施之日前12个月内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但未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及《通知》实施后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获证后可按《通知》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答:对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劳动者可凭发布之日后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5.对2022届院校毕业生有什么特别规定呢?

16.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呢?

答:“十四五”期间,以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引领,以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为主线,坚持产业导向,紧贴市场需求,在全市职业学校范围内培育发展一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打造一批富有产业特色、上海特点的职业技能评价品牌,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可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专业覆盖率达80%,逐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为学生成长成才、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撑。

17.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点任务有哪些呢?

答:主要有四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支持职业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支持职业学校通过依托校企合作企业、对接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或者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多渠道地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也鼓励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优先为院校学生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二是引导职业学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鼓励职业学校根据自身办学实际,坚持有序发展原则,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在先行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等级认定的基础上,逐步面向全市其他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学生提供评价服务。

三是鼓励职业学校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引导各类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遴选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更多群体提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四是建立健全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机制。市、区两级人社、教育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合力推进职业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担评价任务的职业学校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规范有序实施。

18.对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哪些政策支持呢?

答:主要有三方面政策支持。

一是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是职业学校育训结合激励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将职业学校参与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纳入职业学校育训结合绩效考核指标,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承担技能评价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

19.职业学校如何申请开展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呢?

答:《通知》就评价实施范围、评价依据方式、备案流程、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学校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首先必须申请备案成为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职业学校,满足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

在评价实施范围上,以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高职学校为引领,以大专以上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本科高职学院、职业本科)为主体,开设贯通培养专业的中职学校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申报。

在评价依据和方式上,职业学校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评价。评价方式可采取结果考核、过程考核等方式。

在备案流程上,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向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本市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技术评估,经技术评估通过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后,列入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管理。

在组织实施上,经备案的职业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面向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向认定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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