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前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全面完善,贯彻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的执法司法政策理念,同时给出了完善醉驾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方案。本期“小潮说法”结合《意见》中的亮点进行解读。
1.醉驾新规的亮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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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依法认定和惩治醉驾犯罪。根据《意见》第四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意见》一方面严格依法界定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道路”“机动车”等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统一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具体判断标准,使得公安机关办案,依法依规、有据可循。
亮点二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实现三个效果统一。《意见》第十条详细列举了常见多发、从重处理的15种醉驾情形,具体如下: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意见》也进一步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节恶劣的醉驾情形,具体如下: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意见》同时明确,如果醉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
与之相对应,应当从宽处理的5种醉驾情形,分别是: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此次《意见》的一大重点是第十二条规定了符合醉驾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5种情形以及认定为紧急避险无罪的情形: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同时规定了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给与被告人非刑罚处罚措施,如免于刑事处罚、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
以上规定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要求,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消除刑罚副作用,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亮点三
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此次《意见》提出了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建立行刑衔接、案件快速办理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机制。《意见》第十九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适用非刑罚处理措施。第二十条规定,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人,还应根据道交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凡醉驾必处罚的原则,确认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行刑衔接”。
2.“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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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和定罪免刑都是专业的法律名词,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特定含义。
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这里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醉酒驾驶人的情节轻微这一法定事实,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强调的是,醉酒驾驶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从行为定性上做出的无罪判断。
定罪免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内含之意义是,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没有处罚的必要。
综上,两者都是免处罚,但是不起诉意味着行为不受刑法评价,且没有刑罚后果;而定罪免刑意味着,行为被刑法评价为犯罪,但没有刑罚后果。
3.对于80mg入刑的合理性也一直存有争议。这次的变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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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意见》依然是坚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每毫升即入刑的标准,但是考虑到了实践中的特殊情况,列明了具体的出罪事由。同时规定了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并且对缓刑适用做出了排除性规定,也就是说,在刑事处罚上,判处缓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一般常态,而实刑是特殊情形。此外给与一些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以合理评价。
4.保险是否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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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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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驾标准更严格。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说,只要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宽严相济,罚当其责,是本次《意见》释放出的强烈信号,这既能让每一个公民认识到法律对于饮酒驾车的明令禁止,同时,也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每一个公民更好地服从法律,从中感受到科学立法带来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