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金融机构和客户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 确定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 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代理制度、 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基本原则
• 自愿、 公平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诚信: 最核心、 最基本的原则
(诚信与公平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 也是道德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个人客户) 、 法人(金融机构)
自然人(个人客户)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到死亡有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义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行驶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
年龄与智力标准
民事活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8周岁;
且智力健全、 神志清醒
独立行为;
有效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 ≤年龄< 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独立从事与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其他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 8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依法设立的组织)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3、成立要件: 依法、 有财产/经费; 自己独立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分类: 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分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金融机构投资理财, 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即委托代理
代理的定义
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实施民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法定代理
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理, 应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经追认的: 被代理人可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未经被追认, 代理人应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 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 或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5、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 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终止
代理事务完成终止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被)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范畴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签订理财协议、 购买保险时签订保险合同
合同的定义
是民事主体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采用书面、 口头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 信件、 电报、 电传、 传真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的格式条款
合同的拟定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合同的拟定人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注意事项
1、合同的拟定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采用非格式条款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的合同
基于重大误解、 以欺诈手段实施、 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等签订的合同, 属于可撤销合同, 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同时履行
对方履行之前, 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总述
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的权利, 个人财产表现为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包括: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
债权人在借贷、 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为保障实现其债权, 需要担保的, 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抵押权的界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可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 航空器; 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交通运输工具
质权的设立及出质范围
质押定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出质物
汇票、 本票、 支票
债券、 存款单、 应收账款 仓单、 提单;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
生产、 经营、 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法定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确定属于其中一方的除外) 注: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伤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负债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或者妻一方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共同或部分各自/共同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法定
特殊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离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置
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法定: 按照顾子女、 女方、 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的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年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或一方生活困难离婚时,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双方协议处置; 协议不成—法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置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 法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 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共同财产时, 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发现的可诉求法院再次分割
总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不含同居者) 、 父母、 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者数量: 一个自然人;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名正言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资金: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 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地点: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企业财产
不足以偿债, 投资人以个人其它财产清偿)
投资人自行清算: 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 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申报债权;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
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五年内未提出清偿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劳务等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财产转让
向他人转让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其他合伙人可优先购买
合伙人之间转让的, 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的, 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或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时, 应向其退还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 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财产转让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 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财产清偿
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资产管理产品发行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金信托、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按募集方式不同分
公募
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
理财新规定义, 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
个人: 投资经历≥2年, 且家庭金融净资产≥ 300万;或个人近3年年均收入≥ 40万;或家庭金融资产≥ 500万
法人或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 1000万
按投资性质分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存款、 债券类资产比例≥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比例≥ 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混合类理财产品
按运作方式不同
封闭式理财产品: 有确定到期日, 子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 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
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加强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
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
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营销宣传非本机构作出为由, 转移、 减免应有责任
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应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 备案文件等) 备查
金融产品/服务经营者不能超范围宣传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营销宣传, 以下行为均属禁止
引用不真实、 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隐瞒限制条件/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 收
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禁止捏造、 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损害同业信誉/通过不当评比、 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禁止冒用、 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 字号、 宣传册页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误导金融消费者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使用偷换概念、 不当类比、 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
经营理念
“了解产品”“了解客户”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 打破刚性兑付
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只能销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
客户年龄、 财务状况、 投资经验、 投资目的、 风险认识及承受能力、 流动性要 求、 收益预期、 风险偏好等
未经监管部门许可,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资管产品
加强适当性管理, 充分披露风险
醒目提醒“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 合格投资者要求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3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 4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 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银行业从事理财活动出现以下行为, 予以处罚
基金销售定义
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 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人员资格及销售机构资格
理财师: 基金销售前, 通过考试获得基金业务销售资格基金代销机构: 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从业的职业道德
自愿、 公平的原则, 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廉洁从业,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 运作规范 2、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等设施 3、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4、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反洗钱、 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6、最近 3 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7、最近 1 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8、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 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9、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 或者重大诉讼、 仲裁等事项
10、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11、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 , 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2 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 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13、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原则
投资人利益优先、 风险匹配
销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禁止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3、禁止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 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 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5、禁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禁止采取抽奖 、 回扣、 送实物、 保险、 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7、禁止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 销售基金, 向公众分发、 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发售基金份额
风险提示规定
宣传推介材料应含有明确的、 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宣传推介材料推介保本基金的, 应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理财师需要将合适的基金产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事宜
定义:
商业银行代理条件:
银保监会复核:
收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 采取谈话、 函询、 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 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 业务发展计划、 内控制度建设、 人员结构、 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 并进行风险提示
双向选择:
禁止性规定:
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 不得有虚报 、 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销售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 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 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核保后, 由保险公司出单的投保人情况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如: 分红型、 万能型、 投资连结型、 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 投保人签名确认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银行应将书面授权文件、 录音、 录像等资料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 24 小时内, 以保险公司名义提示投保人 代销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 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保代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禁止性行为
银行在每月结束后的 15 日内通过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业务数据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
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
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 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有初始费用的产品, 应包括"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
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有初始费用的产品, 应包括: 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犹豫期提示
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 15 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的权利。 超过 15 日退保有损失。
从业资格规定
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 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经纪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 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 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当利益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业务分类
个人外汇账户分类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额度内的
以下业务,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身份证件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 办理
本章重点1、了解软件测试复杂性与经济性2、掌握软件测试的阶段3、掌握软件测试的方法4、掌握软件测试的分类5、理解常见软件测试过程模型一、软件测试复杂性与经济性软件测试的复杂性(1)、完全测试是不现实的(2)、软件测试是有风险的(3)、杀虫剂现象(4)、缺陷的不确定性软件测试的经济性测试费用除了测试的直接消耗外,还包括其它的相关费用。测试费用的主要因素有:(1)、软件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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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I/O 与 王刚 合作完成。2018 年对于苹果的 iPad 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因为苹果罕见地在同一年为这一产品线举办了两场发布会,而且这两场发布会都不在硅谷。第一场举行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地点是在芝加哥,发布的是一款低至 299 美元的廉价版 iPad;而第二场则在美国时间 2018 年 10 月 30 日的纽约得以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