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491号)和《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沪职鉴中心〔2021〕1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落实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项目及实施机构
2022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保育师(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育婴员(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上海市托幼协会组织实施,并由上海市托幼协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变化,本协会面向社会开展的认定工作也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等级
认定月份
保育师
五级
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保育师
四级
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保育师
三级
4月、9月、11月
育婴员
五级
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育婴员
四级
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育婴员
三级
4月、6月、9月、11月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具体操作
(一)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可分为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到上海市托幼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受理窗口(黄浦区福州路53号201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报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或就读,在法定年龄段内(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本市居住的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就业的应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就读的应提供本市《学生证》)。
申请参加本职业技能评价应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和条件请按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普通受教育程度”和“申报条件”相关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2)。
(三)申报准备材料
(四)申报、缴费时间
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考生(团体)须在递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表》并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依照缴费截止日期如期缴纳认定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3),逾期未缴纳视作放弃申报,具体时间详见下表(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申报区间
缴费截止日期
理论知识考核日期
发文日起~2月28日
3月12日
3月双休日
2月1日~3月31日
4月11日
4月双休日
4月1日~4月30日
5月10日
5月双休日
5月1日~5月31日
6月10日
6月双休日
6月1日~6月30日
7月11日
7月双休日
7月1日~7月31日
8月10日
8月双休日
8月1日~8月31日
9月9日
9月双休日
9月1日~9月30日
10月14日
10月双休日
10月1日~10月31日
11月10日
11月双休日
11月1日~11月30日
12月9日
12月双休日
12月1日~12月31日
2023年1月双休日
原则上操作技能考核安排在理论知识考核之后。
四、认定考核时间
认定考核时间安排采用“统一申报,依序安排”的原则,认定考核点及具体日期安排另行通知。
五、打印准考证
(一)下载打印时间准考证在认定安排日期前一周开放下载。
六、成绩及证书信息查询
成绩及证书查询途径
七、补考申报
1、考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如成绩不合格,可按规定申请补考。五级、四级、三级成绩有效期两年,均以考生首次申报认定网上成绩评定日期为准,超过成绩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科目认定。
2、如考生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同等级的新认定申报,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科目成绩不再保留。
3、参加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的项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团体申报:各培训机构需重新在自助经办系统申报。
个人申报:至上海市托幼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受理窗口(福州路53号201室)办理。
八、证书领取
成绩合格的考生由上海市托幼协会统一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团体申报的考生由申报机构按规定时间至上海市托幼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受理窗口(黄浦区福州路53号201室)预约领取。
个人申报的考生按规定时间至上海市托幼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受理窗口(黄浦区福州路53号201室)领取。
九、业务受理
(一)业务受理地址:黄浦区福州路53号201室
(二)业务受理时间:本年度认定申报工作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正式对外接待。如遇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暂停接待。
具体接待时间:
每周一、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接受团体申报;
每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接受个人申报。
(三)业务咨询电话:021-62242638
十、有关情况说明
(一)参加保育师、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考生,在申报时须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存在虚假伪造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及考核成绩,所提交的虚假材料及认定费不予退还,并对其所获证书作无效处理。
(二)考核期间,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定(详见附件4);疫情防控期间,须严格遵守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及考核点的管理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