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即将迎来第四套生命表。
近日,中国精算师协会正式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即第四套生命表,这距离2016年发布的第三套生命表已过去将近十年。为规范人身保险业科学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行业规范使用第四套生命表。
第四套生命表来了
生命表是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工具,基于被保险人历史保单数据编制而成,提供分业务、分年龄、分性别死亡率,反映保险人群的生存和死亡概率分布规律。1996年,我国第一套生命表发布,之后,为及时反映我国人口结构和死亡率变化趋势,分别于2005年、2016年、2025年发布第二套、第三套、第四套生命表。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推动行业规范使用生命表,更好发挥精算在风险保障与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通知,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厘定对生命表的使用,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的责任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死亡发生率。
同时,通知还规范了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对生命表的使用、分红保险红利分配对生命表的使用,要求保险公司切实发挥精算在风险保障与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建立健全产品精算管理的内部决策机制,建立可检视、可计量的回溯机制。
一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在采访中表示,和上一套生命表相比,第四套生命表死亡率下降,预期寿命总体延长,能够更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人口数据的变化情况。
当然,这样的变化也会对保费产生影响。上述总精算师表示,从理论上来说,如启用新的生命表,那含死亡责任的定期寿险等保障产品保费可能会下降,而养老年金险产品保费则可能会上升,但总体影响不会太大。
在业内人士看来,生命表每隔十年需要更新一次也是为了跟上我国居民预期寿命的变化。
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预期寿命持续延长,保险人群死亡率呈现出新的变化与趋势,原有生命表已不能科学地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制约了人身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服务保障水平的提升。
根据国家卫健委和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岁,较2015年的76.34岁提高了2.66岁。基于此,更新生命表可以使得相关数据更加符合当下的社会情况,也可以让保险产品定价更精准。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轮测算论证,第四套生命表能够客观科学反映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人群生存和死亡概率,数据成熟可靠。
对保费有何影响
根据《通知》,此次第四套生命表包括以下四类表:养老类业务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单一生命体表。
在具体适用上,《通知》要求,按照精算规定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最低标准时,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以生存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养老类业务表;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终身寿险以死亡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其他类型产品,应当根据责任特征,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
上述总精算师表示,与第三套生命表相比,第四套生命表的死亡率平均下降在两成至三成左右,预期寿命则总体延长了2岁左右。
死亡率的下降和预期寿命的延长关乎人身险产品利源中的“死差”部分,对于保费无疑会产生影响。
不过,上述总精算师表示,在保险公司具体定价时,除了生命表之外,还会考虑很多因素,例如市场环境、利率环境、各种费用等等,不同公司的数据基础和定价策略也不同,因此影响不能一概而论。“以定寿类产品为例,我们之前也并非完全按照上一版生命表来定价,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打折。因此最后过渡到新的生命表,可能对保费的影响总体不会太过明显。”他也表示,由于第四套生命表明年1月1日才会正式实施,且新版生命表还有部分落地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最后会视当时情况决定最终保费情况。
险企应定期回溯
为规范行业使用生命表,上述《通知》也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应当结合第四套生命表和自身经验数据,根据产品的责任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死亡发生率。
而对于分红险来说,《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使用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和红利时,应当以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而对于《通知》实施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以原行业生命表或者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但应当确保计算的公平性,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同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可检视、可计量的回溯机制,优化精算模型,定期开展回溯,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改进措施,提高精算的精准性。保险公司回溯发现死亡发生率背离偏离度评估区间的,应当在年度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相关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监管在之前严控利差损和费差损风险之外,对于死差也将有所管控。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人身保险业科学规范使用第四套生命表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助于行业持续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科学性,强化风险防控前瞻性、有效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精算师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
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是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以下简称第四套生命表)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套生命表包括以下四类表:养老类业务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单一生命体表。
二、保险公司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应当结合第四套生命表和自身经验数据,根据产品的责任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死亡发生率。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经验数据的积累、研究与开发,不断提高产品科学定价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保险公司按照精算规定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最低标准时,死亡发生率应当采用第四套生命表。保险公司应当审慎判断产品主要责任,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类别,具体如下:
(一)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以生存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养老类业务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二)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
(三)终身寿险以死亡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四)其他类型产品,应当根据责任特征,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
四、单一生命体表反映被保险人个体死亡发生率经验。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单一生命体表开展研究,持续提升定价科学性。
五、保险公司使用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和红利时,应当以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
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使用精算规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盈余和红利的,可以以原行业生命表或者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但应当确保计算的公平性,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六、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发挥精算在风险保障与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厘定产品费率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时,应当对死亡发生率与实际经验可能存在的偏离度进行合理评估,并列明偏离度评估区间。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可检视、可计量的回溯机制,优化精算模型,定期开展回溯,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改进措施,提高精算的精准性。保险公司回溯发现死亡发生率背离偏离度评估区间的,应当在年度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相关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精算管理的内部决策机制。保险公司对产品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负有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存在未基于精算原理和审慎性原则选择适用生命表、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回溯调整、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问题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八、精算师协会应当持续做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研究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强化对行业精算师队伍的管理,健全精算师职业道德评价及管理机制,督促精算师持续提升专业性、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确保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