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避税和转让定价的学术研究对实践的启示
——访香港岭南大学会计系林振聘教授
避税和转让定价一直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十分关心的问题。对于公司而言,它影响着企业净利润和现金流;对于政府而言,它直接影响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与此同时,企业避税,尤其是跨国企业避税问题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G20经济体正在寻找解决方案以避免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学术界对企业避税也有深入的研究。本文通过访问林振聘教授,了解学术界对内地企业避税的最新研究。从访问中得知,学界主要探讨制度环境对企业避税的影响。那么,我们可以从转让定价与避税的学术研究中得到什么启示呢?
一、 企业避税的影响因素
1. 企业政治关联削弱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
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会直接影响政府税收和企业避税程度。一般而言,执法效率越高的地区,企业避税程度就越低。然而在税务机关的执法过程中,政企关系可能会影响执法效率。同时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双重监管,也使得税务机关的工作更加容易受到政府官员的直接干预。林教授等人充分利用中国特殊的市场、政治和制度背景研究了政企关系对税收执法效率的影响。
在其发表的“Do politicalconnections weaken tax enforcement effectiveness? (政治关联会削弱税收执法有效性吗?)”文章中,林等人(2018)发现如果公司董事会存在政治关联,那么公司低估应税收入被税局检测到并且导致重罚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在历史文献中,如何衡量税收执法力度一直是一个实证难题。作者使用独特的数据来衡量各省每年的税收执法力度。具体来讲,他们综合各省税收审计比率、可用于税收监管的人力资源、税务机关职员教育和职业背景以及低报税收收入的经济后果等因素建立各省每年税收执法力度指数。利用这一指数,文章检验了有政治关联的董事会是否可以减弱税收执法的有效性。利用2003-2013年11,121个公司为样本,他们发现了企业政治关联降低了税务机关对避税的执法效率。为了加强因果推断,他们还分析了企业特定因素和市场因素导致政治关联状态发生变化时税收执法力度与企业避税之间的关系的变化。研究发现,当外在因素变化导致企业政治关联加强后,税收执法力度与企业避税之间的负相关会减弱;相反,当外在因素削弱企业政治关联后,税收执法力度与企业避税之间的负相关会加强。
税收执法直接影响可用于公共支出的政府收入,该研究对政府收入改革有着重要的政策意义。“由于税收系统的执法效率会同时受到正式制度(如税法)和非正式制度(如政企关系)的双重影响,各项税收改革不仅要着眼于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管理,还应考虑政企关系对税收执法的干预作用。”林教授说。
2. 政企合谋助长企业避税行为
在“政企合谋与企业逃税:来自国税局长异地交流的证据”一文中,范子英和田彬彬(2016)以1998年国税局长异地交流制度为自然实验,根据局长任职经历差异和1998-2007年制造业企业与国税局长的匹配数据的研究,发现了(1)本地晋升的局长相比外地调入的局长政企合谋更严重,由此导致的企业平均税负相差17%;(2)政企合谋与国税局长的任期有直接联系,外调局长的效应在任期8年后完全消失;(3)由于政企合谋根源于引资竞争,因此合谋导致的逃税仅存在于流动性足够高的企业,例如外企和私企;(4)政企合谋的逃税效应与税种的监管难度正相关,例如企业所得税逃税较多,而增值税没有显著影响。
政企合谋的研究一方面为官员异地交流制度提供了更多的正面支持,另一方面,国地税合并以及国税局长异地交流制度所带来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企合谋的可能性,进而降低了企业逃税率,在宏观上带来税收收入的超速增长。
3. 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降低了地方政府执法的职极性
由于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加强税收执法,阻止其所辖企业避税。与此同时,对于地方政府控股企业而言,由于政府可享受其利润分成,企业避税所得可直接增加归属于地方政府的利润,因此,政府也有很大的动机来指导其控股企业避税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两种相反激励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地方政府究竟如何平衡利益冲突?
2002年,中央政府对企业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成比例做出调整,而分成比例的变化导致了两级政府之间利益冲突。唐等人(2017)利用此次税收改革为自然实验,研究了地方政府如何平衡税收和避税双重激励。作者发现企业在2002年后进行了更多的避税行为,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政府所有权比例高于税收共享比例。这一结果说明,地方政府可以利用避税来转移中央政府的收入。当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足够低时,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就会进行更多避税以增加政府利润分成所得。
在许多转型经济中,地方政府同时担任税收执法者与企业实际控制者双重角色。政策制定者应如何降低双重角色对税收执法的负面影响?该研究表明“增加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或降低地方政府在企业的控股比例可以有效限制地方政府在其控股企业纳税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统一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利益。”
4.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纳增加了企业的避税机会和税局的监查难度
一般而言,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有调低应税收入的动机。同时,出于财务报告的目的,企业不会刻意调低会计账面收入。因此,应税收入和账面收入的差异大小是企业进行避税活动的一种信号。那么,会计准则改变了账税收入一致性要求是否会影响企业避税行为呢?1998年以前,中国的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紧密相关。因此,企业很难在不调低会计帐面收入的情况下调低应税收入。企业调低帐面收入会增加财务报告成本。 因此帐税一致性要求会减少企业避税的动机。1998年以后,中国逐渐放松了对帐税收入一致性的要求,允许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在帐簿中记录与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的会计利润。这一改变降低了企业避税产生的财务报告成本。
针对这一会计制度的改变,陈等人(2010)研究了会计账面收入与应税收入一致性的变化是否影响税收违规行为,以及受影响的违规类型。在其“Will a departure fromtax-based accounting encourage tax noncompliance?(偏离以税收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会引发避税行为吗?”一文,作者发现随着账税收入一致性的下降,税收违规行为会增加。尽管账税收入差异仍然可以作为企业是否避税的信号;但随着账税收入一致性要求的降低,该差异的税收信息含量相应降低。
这一研究表明,税收审计调整与账税收入差异有着显着的正向关系。“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分离,既增加了企业避税的机会,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工作量和稽查难度”,林教授认为。
5.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影响了企业的避税策略
提供免税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手段。在中国,从前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第一个盈利年份之后享有长达五年的税收优惠期。在优惠期的前两年,企业可以免交所得税。在第三到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半。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会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策略性避税呢?陈等人(2000)研究了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的影响。作者发现,在税收优惠期的不同阶段,企业的纳税不合规行为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公司在进入免税期前和结束免税期后会有更多的避税行为,以扩大其在税收优惠期间内所能享受的税收减免。而在减免税期间则从事较少的避税活动。另外,他们发现,与出口型公司、制造型企业的外商独资企业相比,内需形、服务型企业以及合营企业有更多的避税行为。
这一研究一方面有助于政策制定者设计有效的税收激励机制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税务机关和审计师进行更高效的税务审计,扼制税务不合规行为的发生。例如,由于企业在税收减免期前更容易从事不合规行为,政策制定者可考虑对税收减免期前的时间长度加以限制。同时税务机关也可在此期间内加强税务审计。同时,这一成果也为研究人员在研究税收优惠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时提供了新的视角,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有用的参考。
二、国内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有三个不同的情形:不同税收管辖区附属公司之间的(国际)转认定价;同一税收管辖区内附属公司之间的(国内)转让定价;单一企业跨时期的转让定价。学术对中国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后两种,即附属公司是否通过转移收入来减少集团的整体税负以及企业是将收入从一个高税期间转移到一个低税期间。
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应根据独立交易中使用的市场价格确定。然而,在实践中,为了降低税负、增加管理层薪酬、以及在集团内部转移资源,管理层常常通过操纵转让定价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不同的转让定价动机会导致不同的定价策略。一般而言,以避税为目的的转让定价和与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转让定价常常使用相反的定价策略。那么,企业究竟如何平衡这两种反向的动机,制定转让定价策略呢?在其“Tax,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tunneling incentives for income shifting (税收,财务报告和激励措施以省税、减轻财务报告约束和掏空企业为目的转移定价)” 一文中,罗等人(2010)使用关联方交易和非关联方交易的相对毛利率来衡量转让定价策略,研究上市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他们发现,所得税税率高低会影响公司转让定价策略。如果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管理层有可能通过提高转让定价来增加上市公司利润。对于财务报告动机,如果管理层的奖金与上市公司利润挂钩,管理层有可能通过提高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与此同时,作者发现所有权也是影响上市公司转让定价活动的重要因素。如果上市公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控制,那么管理层可能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从该上市公司转移出去,并且这种行为会随着政府所有权的增加而增加。这一发现印证了国有企业中“掏空行为”的存在。
罗等人(2010)的另一文章研究了公司治理对利用转移定价操纵利润这一机会主义行为的抑制作用。研究发现,好的公司治理可以抑制管理层利用转移定价进行盈余操纵。具体来说,当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较高,管理层操纵转让定价的可能性较小。另外,当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为不同人员以及在审计委员会拥有财务专家时,公司减少了转移定价的盈余管理。这一发现具有重要的实践启示。税收执法部门在分配税务审计资源时应考虑不同被审计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对于公司治理较差的被审计对象,应分配更多的审计资源。同时,鉴于独立董事对滥用转移价格的抑制作用,对于有较多关联方交易的公司,政府部门应要求其聘用更多的独立董事。
Shevlin等人(2012)研究中國上市公司是否利用母子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差异,通過轉讓定價來減輕集團的整體稅負。他們發現,相對於其他公司,無形資產密集型的公司以及有盈餘壓力的公司為省稅目的轉移更多的利潤。他們的研究表明,轉讓定價避稅既是个跨國企業行為,也是个(單一市场)跨地區、跨行業的公司行為。
林等人(2014)研究2008年中國的法定企業所得稅率從33%降至25%对企業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稅率降低的前一年,非上市企業比上市企業報告更少的應稅收益。通過將應稅收入從高稅率年度轉移到低稅率年度,非上市企業在2007年節省了約8.58%的稅收費用。此研究結果的政策含義是,當一個國家預測稅率變化對其財政收入的短期影響時,應當預測企業為了減稅目的而进行跨期間轉移利潤。此外,該研究結果也有助稅務機關辨认避稅者的公司特徵和類型,方便他們日後分配審計資源和工作。
三、 总结和启示
以上研究拓宽了我们对公司避税行为的了解,加深了外界对公司不同避税程度以及避税策略的认识。同时,他们的研究也对政策制定者和税收执法者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由于政企关系、财政分配制度、会计制度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都会影响企业避税行为,各项政策的制定也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税收政策、会计制度的修改都不应忽略其对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例如,政策制定者在修改会计制度时应考虑账税收入一致性要求的变化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刺激或抑制作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企业是否会利用该政策策略性避税;在改变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时,应考虑分成比例的变化对中央或地方所有企业避税动机的影响。同时,税收执法者也应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如政治背景、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例如,对政治关联较强的公司,以及公司治理较差的公司应分配更多的税收审计资源。总体而言,成功的税收体系不应仅局限于单方面的加强税收管理,还必须综合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制度环境以及税收体系内外不同参与者的行为。
参考文献:
范子英,田彬彬。2016。政企合谋与企业逃税:来自国稅局长异地交流的证据。经济学(季刊)15(4)。
Lin, Mills, Zhang, and Li. 2018. Dopolitical connections weaken tax enforcement effectiveness?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forthcoming).
林振聘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英国Strathclyde University 金融学硕士, 英国Glasgow Caledonian University 会计学博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香港岭南大学会计系主任、教授。曾就任国家税务总局5年(1984-1989)并获财政部“经济学家”称号,在国外主流会计期刊上发表二十多篇科研文章。担任香港税务局“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及“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学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