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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与服从B.
平等C.
协商D.
行政主体享有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答案】:
C【解析】: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达成合意而订立的合同,而并不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行政命令权所订立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对行政合同有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权和解除权,而相对人不享有这些权利。这说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故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的关系应是一种协商关系。2.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
吊销B.
撤销C.
撤回D.
注销【答案】:
B【解析】:A项,吊销行政许可是指当事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从事违法行为取消其相应行政许可的制度,因此吊销行政许可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予以明确规定。本题未提及甲公司在获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从事违法行为,而是指出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因此不符合吊销行政许可的要求。B项,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而依法否定其效力的制度。行政许可被撤销后,其自始无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4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以上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本题中,甲公司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通过伪造申请材料取得的,符合撤销的条件,应予撤销。C项,《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题中,对甲公司获得的行政许可证的处理不满足撤回的条件和要求。D项,《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行政许可还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因此行政机关还不能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3.某商业银行推出“校园贷”业务,旨在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额度不等的消费贷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银行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校园贷”业务,须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B.
在校大学生向银行申请“校园贷”业务,无论资信如何,都必须提供担保C.
银行应对借款大学生的学习、恋爱经历、父母工作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D.
银行为提高“校园贷”业务发放效率,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可同为一人【答案】:
B|C|D【解析】:A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业务,但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校园贷”属于贷款的一种,因而,商业银行从事“校园贷”等贷款业务需要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B项,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D两项,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对于与借款人还款能力无关的内容不应当在贷款审查的范围,并且审贷必须分离,因而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不可同为一人。4.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下列各题。(1)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B.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C.
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D.
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答案】:
A|B|C|D【解析】:AB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此,只要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范围内,任何地点都可以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C项,《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B.
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C.
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D.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答案】:
A|C|D【解析】:ABC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D项,《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124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章第3节各条规定。由此可见,对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后,笔录的制作要求完全相同。(3)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B.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C.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D.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答案】:
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由此可见,查封、扣押是一种专门的侦查行为,并不一定非要在勘验搜查中实施。B项,《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此,查封、扣押是限制涉案物品使用权或转移其实际占有和控制权的一种侦查行为,一般针对的是有形的物品,如房产、现金等。而对于无形的财产权,则一般采用冻结的方式。C项,《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即扣押邮件或者电报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批准;未经批准,侦查人员无权行使。D项,《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5.关于律师服务收费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取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泄露收费报价等暂未公开的信息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B.
办理婚姻、继承等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C.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20%D.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答案】:
B|C【解析】:A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①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②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③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B项,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①婚姻、继承案件;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④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故婚姻、继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C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D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6.关丁罪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引诱乙吸食毒品,后多次让乙在自己家中吸毒,对甲应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和容留他人吸毒数罪并罚B.
甲两年前曾因与乙有仇将乙杀害,后来又因为自己的妻子出轨将妻子杀害,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
甲为了实施抢劫罪,便盗窃了乙的摩托车,因盗窃行为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所以对甲只处以抢劫罪的一罪D.
甲想杀死乙,就朝乙开了一枪,但是子弹穿过乙的身体再次击中后面的丙,乙死亡,丙重伤,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答案】:
A|B【解析】:A项,甲的引诱行为和容留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也没有牵连关系,所以对甲进行数罪并罚是正确的。B项,甲的两个杀人行为之间并没有联系,不是出于同一故意,行为也没有关联,时间也有间隔,所以甲犯了两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C项,虽然甲的盗窃行为和抢劫行为有关联,但是对抢劫罪的评价并不包含盗窃罪的评价,所以甲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D项,甲的一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属于想象竞合犯,对甲应该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7.“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B.
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C.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D.
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答案】:
A|B【解析】:A项,“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表明社会是法的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B项,“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表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社会现象,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C项,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的发展: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D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适用的对象不同,规范作用作用于人的行为,社会作用作用于社会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应属于法的社会作用。8.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B.
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C.
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D.
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答案】:
B|D【解析】:ABC三项,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没有无限制的权利,也没有无限度的义务。但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行为。因此,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但是探望权作为一种权利,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故从法理上看,法院不可判决其行使探望权,不能强制其通过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来行使探望权。D项,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连,需要相应的义务做保障。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9.司法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下列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决定的证成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
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只关注论证的逻辑是否严谨,对于结论所依赖的前提不做关注。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方式可以帮助发掘法律推理中的逻辑错误,即法律决定与赖以建立的逻辑前提之间的矛盾,从而强化法律结论的说服力B.
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归纳推理C.
设证推理是指先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有限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这种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理。因此,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基本不运用设证推理【答案】:
A【解析】:B项,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归纳推理。C项,法律推理的种类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反向推理、当然推理和设证推理。类比推理可以被作为得出法律决定的推理方法,但有严格的限制。D项,设证推理虽然效力较弱,但却是法律人在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推理方法。10.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B.
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C.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D.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答案】:
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BC两项,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一体化。D项,《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上级法院不可将自己明确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11.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构成拐卖儿童罪B.
构成拐骗儿童罪C.
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D.
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答案】:
B|C|D【解析】: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骗儿童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成立不要求以出卖为目的,通常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拐卖儿童罪的成立必须以出卖为目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拐卖儿童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ABC三项,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D项,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虽然李某在偷盗男童得手后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并后来又将男童送回家,但这一行为不属于拐骗儿童罪的中止。12.关于下述四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A.
在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B.
一审程序中,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C.
二审程序中,在2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D.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的四类案件,其延长法定期间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案】:
A|B|C|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即为在法定期间的延长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案件。B项,《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C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13.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死刑之前,遇到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后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A.
查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但不影响原判决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死刑B.
查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改判C.
发现张某还犯有抢劫罪,应当追诉的,在审理后合并执行死刑D.
发现张某怀孕6个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答案】:
A【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②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③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1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A.
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C.
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答案】:
C【解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原则:①行政信息真实原则;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A项,体现了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符合诚实守信原则。B项,国家政策变化属于变更行政决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推迟兑现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C项,县政府违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资金紧张不能作为不及时支付款项的理由。D项,经法定程序变更城建规划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15.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揭发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B.
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
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D.
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答案】:
A|C|D【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A项,甲将公款挪给乙使用,尽管乙实际用于非法活动,但甲以为乙是用于做生意,乙是以此为由向甲借用公款的。甲的行为仍然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甲乙之间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因此,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甲最初挪用公款100万,之后收受好处费5万元,构成受贿,又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构成贪污,应该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2)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
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
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D.
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答案】:
A|D【解析】:A项,乙虽以做生意为名伙同甲共同挪用公款,但实际上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指使甲挪用公款并为其非法行为所用,乙与甲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项,帮助犯是指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乙与甲就甲对该30万元构成贪污罪而言,并不成立共同犯罪,乙归还30万元不知道之后甲会携该30万元的公款潜逃,与甲贪污这30万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不构成甲贪污罪的帮助犯。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再后其用挪用的公款进行毒品的贩卖,应该分别定罪,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3)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B.
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C.
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D.
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答案】:
B|C|D【解析】: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即自首对于动机并无限制,只要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仍然可以成立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及《刑法》第68条第1款,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①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⑤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A项,甲虽然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但是从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来看,其构成一般自首。B项,甲在投案自首以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该行为成立立功。CD两项,乙在归案后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就此罪成立自首。但行贿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且是被动归案,因而不成立自首。(4)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A.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
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
洗钱罪D.
赃物犯罪【答案】:
C【解析】:A项,银行职员丙虽然知道乙的资金是挪用公款的资金,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乙丙之间并没有事先通谋,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项,银行职员丙对于乙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贩卖毒品的活动并不知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D两项,《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银行职员丙明知乙的资金是挪用公款所得仍然加以提供资金账户,构成洗钱罪。赃物犯罪属于口袋型犯罪,而洗钱罪本身即具有赃物犯罪的性质。因此,根据“特殊优先于一般”的罪名适用原则,应当认为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而非赃物犯罪。16.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B.
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C.
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
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答案】:
A|D【解析】: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该县污水处理厂由地方财政投资为主,属于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B项,《审计法》第34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据此,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并非经银监局局长批准。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据此,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前,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17.市政府决定,将牛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因对补偿款数额不满,牛某对现场施工进行阻挠。市公安局接警后派警察到现场处理。经口头传唤和调查后,该局对牛某处以10日拘留。牛某不服处罚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
市公安局警察口头传唤牛某构成违法B.
牛某在接受询问时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不予准许C.
市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D.
本案不适用变更判决【答案】:
C【解析】: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传唤,原则上要使用传唤证传唤,但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C项,本题中出现了多个行政行为,即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对牛某的补偿和市公安局对牛某的10日拘留。牛某只是对拘留处罚提起诉讼,故案件的审理对象应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行为不是案件的审理对象。D项,由于案件的审理对象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由此可见,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变更判决。18.某市实行电视问政,市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以电视台开设的专门栏目为平台,接受公众质询,以此“治庸问责”,推动政府积极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权之治”,电视问政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B.
电视问政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C.
电视问政是“治庸问责”的有效法律手段D.
电视问政有助于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答案】:
C【解析】:C项,电视问政是政府部门为了方便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政府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使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职能所采取的一种新型方式,但电视问政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问政方式,问责也无法律依据,因此它不属于法律手段。A项,依法治国要求要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治权之治”。电视问政中,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开设专栏,接受公众质询,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B项,依法治国要求要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电视问政,能更好地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自己的问题,有利于政府机关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积极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电视问政还可以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D项,电视问政,使公民当面质询市领导和政府部门,了解政府的执政理念,积极、规范、有序地参加到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积极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19.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B.
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C.
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D.
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答案】:
B|C【解析】:司法民主主要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B项,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C项,除特定案件外,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判。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A项,并非所有案件均应公开审理,特定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如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D项,司法主体民主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主体民主与当事人意愿无关。20.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
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
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答案】:
C【解析】:AB两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随机抽选方式有助于陪审范围大众化,避免陪审员过度精英化,而且专审员的存在违背随机抽选方式要求,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项,《决定》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养成守法习惯并非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D项,《决定》要求,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审理范围由法律审和事实审改革为事实审,主要是为了发挥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对法官职业思维局限性的弥补作用。21.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B.
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C.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D.
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答案】:
A|B|D【解析】:代履行是指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A项,《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代履行主体不仅包括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还包括行政机关。B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代履行的费用并非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C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3款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D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②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③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决定书只须在代履行前送达即可,法律对送达日期并无规定。2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A.
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B.
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C.
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D.
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答案】:
D【解析】:A项,甲在接受贿赂款之前便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思,欺骗张某将5万元贿赂款转移给甲,张某受骗,给予错误的意思表示处分了财产,甲构成诈骗罪而非侵占罪。B项,乙将房屋出售给赵某但尚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乙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具有处分权,其一房二卖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C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包含委托物、脱离占有物(遗忘物或埋藏物)。灾区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并没有脱离占有,房屋中的财物仍然由居民占有,丙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项,分期付款购物的场合,约定车款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卖方所有,买方在付清车款前处分车辆的,属于对委托物的侵占行为。23.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
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
B【解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乙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虽然没有直接损失,但具有损失的紧迫危险,应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甲的行为仅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罪,对具体行为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认定后应按照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24.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下列哪一做法没有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A.
某市公安局借助网络开展执法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B.
某市法院通过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置、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减少当事人讼累C.
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D.
某县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办公室,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家庭、派出所与检察院五位一体的跟踪帮教机制【答案】:
A【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和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等活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执法为民包括四项要求:①坚持以人为本;②保障和改善民生;③理性文明执法;④便民利民。A项,执法为民要求以人为本,但不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个人权利至上”,而应当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将网络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不能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因为网络调查不一定能代表全部的甚至大多数的民意,要尊重民意但不能“唯民意”。B项,执法为民就是要把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贯彻和体现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法院通过优化法庭区域布置、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减少当事人讼累,方便当事人诉讼,是执法为民的体现。C项,执法为民倡导和注重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D项,执法为民要求保障改善民生是指,要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社会功能,通过法律实施,加大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扶持和保障,加大法律援助,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规范、顺畅的表达和反映机制。某县检察院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建立跟踪帮教机制,有利于对未成年加大法律援助、利于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利于建立规范、顺畅的表达机制。2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
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自由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B.
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和思想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C.
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有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互联网、广播电视媒体等D.
公民不因表达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答案】:
B|C【解析】:A项,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BCD三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①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②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③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④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⑤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26.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
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
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
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
A【解析】:《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27.关于高效便民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B.
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
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D.
行政机关应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答案】:
B|C【解析】: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①行政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遵守法定时限;②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28.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市公安局逮捕,由于张某承认全部罪行,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是()。A.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
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张某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法庭决定不再进行调查、辩论C.
由于张某对定罪、量刑问题无异议,法庭在宣布辩论终结后,直接进行宣判D.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翻供,不承认犯罪,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答案】:
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量刑标准为3年以上,因此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简易程序简化的是法庭辩论,但是法庭调查部分未简化。C项,《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D项,《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重新审理。在本题中,张某翻供使适用简易程序不再适宜,因此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9.关于公职律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公职律师任职期间,只能为本单位服务,接受本单位考核。公职律师任职满3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转为社会律师B.
公职律师丰富了我国的律师队伍C.
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或律师2年以上,满足其他条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D.
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答案】:
C【解析】:A项,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任职期间,只能为本单位服务,接受本单位考核;公职律师任职满3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转为社会律师。B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C项,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品行良好,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由中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D项,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不得担任律师,当然也不能担任公职律师。30.下列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A.
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王某以暴力殴打,致使王某身体造成重伤B.
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邻里纠纷将邻居赵某打伤C.
人民警察李明在使用枪支时,未首先对天鸣枪警告,直接向逃跑的聚众赌博的人开枪,造成多人受伤D.
某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李某正在行窃,遂大喊一声,李某猛一转身便跑,不料撞在电线杆上,头部撞成轻伤【答案】:
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邻里纠纷将邻居赵某打伤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某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李某正在行窃,遂大喊一声,李某猛一转身便跑,不料撞在电线杆上,头部撞成轻伤,属于公民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的发生,因此,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31.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
黄某B.
袁某C.
袁某的儿子D.
小付的父亲【答案】:
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32.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入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
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
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
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33.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
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
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答案】:
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具体表现在:①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②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③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ABD三项,均是刑事诉讼法影响刑法实现的体现。C项,侦查机关对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刑法实现的情形,《刑法》第87条规定已明文规定犯罪经过法定追诉期限不再追诉。34.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
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C.
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D.
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答案】:
A|C【解析】:A项,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在理论上,特定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因此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项,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交通肇事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C项,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因此,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而告知警察的内容属于传来证据。D项,《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推出甲为肇事者不属于依据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的证言,应排除。35.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A.
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
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
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36.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
某企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B.
江某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C.
县政府为孙某颁发采矿许可证,刘某认为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采矿权D.
王某不服税务局要求其补缴2300元个人所得税决定的【答案】:
A|C|D【解析】:A项,《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28条(禁止经营者集中)、第29条(限制经营者集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项,《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可知,该条款授予了行政相对人选择权,对于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无需行政复议前置。C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7.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
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
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
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
C【解析】:ABC三项,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欲自杀,但没有勇气,欲通过犯罪被处死刑达到结束生命的目的,并且将该想法付诸行动,杀人后向司法机关自首,并要求被处死刑。即其对自己杀人行为具有控制支配能力。因此,甲具有责任能力。D项,《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关于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8.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A.
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B.
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D.
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答案】:
A|B|C|D【解析】:A项,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穿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保障了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并且避免了囚服效应下先入为主的有罪观念,有助于保障被告人、上诉人的人权。B项,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到援助范围有利于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C项,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体现。D项,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远离社会歧视。39.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C.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D.
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答案】:
A|B|C【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40.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B.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C.
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有权自行规定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D.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答案】:
C【解析】:A项,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B项,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该类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国务院决定。C项,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因而,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无权自行规定采取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D项,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41.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应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B.
根据我国司法现状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C.
细化诉讼程序通常导致效率低下,效率和公正难以兼得D.
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勤勉敬业,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答案】:
C【解析】:C项,在司法实践中,细化诉讼程序并不必然导致效率低下,程序的公正能够消除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调动其积极性,而且能使其心甘情愿地接受由此产生的诉讼结果,对实现司法公正是必要的。ABD三项,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应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们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司法职业人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42.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A.
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B.
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C.
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D.
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案】:
B【解析】:A项,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学者或者其他组织或个人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本案中,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的“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其中“最终”二字,表明其解释优于其他任何主体的解释且其解释具有最终效力。这是一种“正式解释权”的宣称,而非学理解释。B项,哪些商品参加促销以及这些商品何时参加促销,因商场规定不清而发生争议。若任由某商场确定,则有损刘女士的权益,故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决双方的纠纷。C项,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有法定解释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不属于法定解释。D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必须履行与此相关的义务,不能仅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商场拒绝刘女士持券买鞋,是不履行促销义务的行为。43.甲团体是A国反政府一方,其与A国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甲团体已经控制了A国领土的相当大部分,并对其控制的部分实施了有效管理,并且甲团体遵守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
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改变了甲团体的性质B.
其他国家的任何承认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C.
其他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D.
其他国家不论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还是叛乱团体都是一种法律承认【答案】:
C【解析】:A项,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①其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②其已经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③其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④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因此交战团体必须符合以上条件才能成为交战团体,其他国家的承认不会改变其性质。B项,国家作出承认时,应该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则进行,一般不会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C项,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时,其他国家的一种权宜行为。D项,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是指全面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承认)是指不完全的、暂时的、可撤销的承认,它是承认者为了与被承认者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时采取的承认形式。因此上述两种承认都是事实上的承认。44.王某因某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在处置过程中过失处置不当,造成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王某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关于引咎辞职,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
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B.
是行政处分C.
是行政问责D.
王某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答案】:
C【解析】:A项,行政处分是承担行政责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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