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在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会见谈判之际,律所通常要求其工作人员携妥如下之三项证明文件以便展开展开执业活动:首先需出示之为律师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或许可),此乃证明律师以合法形式从事法律事务之重要凭证;其次,需出示由所属律所开具之正式介绍函副本,以示律师之代理行为乃是基于律所的委派及指派,针对特定案件进行相应之执业活动;最后,亦须向当事人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以此证明律师已获得当事人的合法授权,得以代表其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律师与涉案人员沟通时,需携带律师从业许可证、律所委托说明、当事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文件。部分地区还需执业责任保险证明。同时,律师需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确保沟通合规。
律师执照年度审核期间,律师仍有权与当事人会面交流。根据《律师法》,律师在执业时享有会见委托人的法定权益。审核旨在确认律师执业资格的持续有效性及合法性,涉及提交报告、参与课程及支付费用等,不影响律师行使职业权利。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但监事通常不是见证人,而是监督者和建议者。关于监事是否能担任见证人,需参考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律师会见获取的信息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但对制定辩护策略、发现证据线索及核实事实真相至关重要。会见笔录若揭露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法庭对证据的采纳。但律师会见需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授权或特殊情形,禁止披露会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