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善意取得”了赃款赃物,办案机关是否应“一追到底”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侦办案件的需要,根据犯罪线索及资金流向,会对已经流转至非涉案第三人名下的钱款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有关财物查封、扣押措施。有些时候,虽然财物来源形式上看似乎是某些犯罪中涉案赃款赃物,被冻结、查封时善意第三人也是深感困惑和无助!那么,办案机关是否应该对此类财物“一追到底”呢?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下面就此问题,进行一下简要梳理,以求答疑释惑:

一、法律上“善意取得”是如何规定的?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总结:善意+合理对价+登记或交付=善意取得

之规定: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十九条 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总结: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受让人为善意

三、“一追到底”的依据从何而来?是否还能适用?

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

(注:该批复已失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四、现行有效的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善意取得”及其保障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2、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行核查,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返还、处理等;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投诉、控告、举报或者复议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第四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THE END
0.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是什么?导读: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典》311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必须要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条件,比如说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是不动产,还有就是受让人在受让财产的时候必须是善意的。 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是什么? jvzquC41yy}/8=8870ipo8u13955;760cyqz
1.论善意取得制度该说又可具体分为如下四说:其一,权利外像说,认为依物权变动之公示效力,占有人即应推定为权利人,法律应对该“权利外像”予以保护;其二,法律赋权说,认为在善意取得制度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权利之权能;其三,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善意取得系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别制度;其四,占有效力说,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占有之效力jvzquC41yy}/eqnpceuvt}3qti5bt}neng5eg}fkn1812=4251oe1:5;73=/uqyon
2.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重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2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全面地规定jvzq<84yyy42393eqo5{kuncq1gsvrhng/>8:>520jznn
3.善意取得制度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jvzquC41yy}/fxsicq4dqv4ujwoxw|mk1uygylhn1814>5;32:6;>>;:0nuou
4.善意取得法律规定有哪些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善意取得法律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是,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即使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受让人也可以依法获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善意取得……jvzquC41yy}/8=8870ipo8u13955@950cyqz
5.善意取得制度怎么理解我们可以结合该法律规定来详细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jvzquC41yy}/nj|vkok/ew4ygpjb1zd768::6;=0jvsm
6.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二)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 善意取是制度旨有实现交易安全,因而,受让人只有通过交易行为,始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否必须有偿?西方国家民法多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此意见不一。我以为,善意取得的适用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为条件。理由在于;在很多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本身就jvzq<84dk{kmww|gp0kd‚x0eqs0hjsygp5gczg1368:=70jvsm
7.电大民法学的试题及答案2、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A、 日出 B、备课 C、赠与 D、恋爱 3、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 A、 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 A、 首饰 B、记名有价证券 C、麻醉品 D、盗窃物 5、甲与乙jvzquC41yy}/qq6220ipo8pcqunj1yjkzwt04;:29;4ivvq
8.问题之一丨李喆:银行对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产善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包含权利推定以及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两层法律效果。为了兼顾保护真实权利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时推动商业银行按照审慎专业原则规范展业,近年来人民法院对银行在适用善意取得时应尽到审查义务进行严格认定。本文从银行善意取得的法律基础切入,分析银行对抵押物的审查标准和范围,从而探讨司法对银行jvzquC41yy}/j~grf0ipo8mwdrj0t|x1|cqft8npfg~/j}rnAeuovnsvKfC26=6373>92@;4::998@
9.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实权利 jvzquC41yy}/fxsicq4dqv4|l|ihn8olh1814<5835:37@;550yivvq
10.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和法律后果简析《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的“不能返还”和“没必要返还”二者存在区别。《民法典》所述“不能返还”分为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是指给付标的在物理上已损坏灭失,不具有返还的可能,而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则是指给付标的已被他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善意取得。至于“没必要返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当事人jvzquC41yy}/jjsujgthnj|0ep5DP85:19:g3>7e:g<82;7720gtr
11.父母可以借用子女名买房吗?借名买房涉及到哪些法律风险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一经公示,即产生公信力。 2、出资人不是法律规定的房产处分人 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合格的jvzquC41jgh/lr|w0eun1wjyu1:9;>;690nuou
12.2019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善意取得”转让人无处分权是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通常表现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运送人等转让动产。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3)转让人有转让的事实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 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交易行为),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基于法律规定而jvzquC41yy}/drhrcgjv0lto1evb|qnfcq532:>264?06<>;;0nuou
13.盗窃来的东西卖给第三人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吗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jvzquC41yy}/nj|vkok/ew4ygpjb1zd76:687=<0jvsm
14.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什么?专家导读 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不返还取得的财产。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jvzquC41okv/8=8870ipo8u13:28?;;0cy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