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正文-----------------
上文提及的“职业资格证书”哪些证书是国家认可的?哪些资格证书已明确作废?
一、原有职业资格证书75%已取消,目前仅剩140项
2014年以来,截止目前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详细清单见下文),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保留140项职业资格,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三个“不得”。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有21项
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共21项,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都在其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5项。
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城乡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10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13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4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1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平评价类
2、工程建设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焊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电工
水平评价类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
水平评价类
桥隧工
防水工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水平评价类
三、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明确提出的“三个不得”原则,是不是其他证书就全部取消了呢?不尽然!工程建设领域除了以上证书外,还有很多其他证书。例如:八大员、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种目录列中出的184个工种以及工程领域职称等证书。
不过,从证书的含金量来说,肯定还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证书含金量高。主管部门认可的证书,有些是行业阶段性发展需要而设立,可能会阶段性存在。
建造师等职业资格与职称全面打通,全国12个省予以明确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1、职称等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2、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3、改进评价方式:
4、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5、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6、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 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
7、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 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截至目前,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湖北、安徽、江苏、浙江、海南、广西、陕西等等省份已经明确了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后可以直聘为工程师,并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陕西
2019年4月,陕西省人社厅公布《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江苏
文件链接:
浙江
2018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
文件链接:
湖北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文件链接:
安徽
2017年12月,安徽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件链接:
四川
2018年7月,四川省人社厅印发《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文件链接:
福建
2019年1月,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文件链接:
河南
2016年,《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明确:
黑龙江
2018年12月,黑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链接:
海南
2018年9月,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文件链接:
广西
2019年3月,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