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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卷及答案解析1.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
2、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该别墅属于刘山峰婚前个人财产,除双方当事人约定外,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自动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2.在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与夏洛克订立契约,约定由夏洛克借款给安东尼,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期限届至,安东尼无力还款,夏洛克遂要求严格履行契约。安东尼的未婚妻鲍西娅针锋相对地向夏洛克提出:可以割肉,但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惟其如此方符合契约。关于该故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B.
3、夏洛克有约必践(即使契约是不合理的)的主张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恶法亦法”的观点C.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D.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遵循了人权原则而违背了平等原则【答案】:A|B【解析】:AD两项,安东尼与夏洛克的契约以金钱与身体(生命)作为对价,违背人权原则和平等原则,但是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客观上体现了他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尽管这种权利要求违背人们的正义感。B项,“恶法亦法”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夏洛克有约必践的主张,本质上是“恶法亦法”的观点。C项,历史解释是指法律人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
4、规定进行解释。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的是文义解释,即所谓“一磅肉”,须“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而不是历史解释方法。3.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渍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 )2011年真题A.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B.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C.运输延迟造成货损D.运输中因遭遇台风造成部分货损【答案】:B|D【解析】: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是平安险加上单独海损赔偿,即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都在其范围内。A项,“
5、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并不属于海上风险,它属于附加险的承保范围。B项,“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属于意外事故引起的货损,即船舶碰撞在海上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是负责赔偿的。C项,运输延迟不属于海上风险,其造成的货损属于水渍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D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运输中因遭遇台风造成部分货损”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4.中国甲企业与法国乙公司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用场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出资资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场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
6、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B.场地使用费在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C.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D.场地使用权和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同意的第三方确定【答案】:B|C【解析】:ACD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因此,对于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而场地的作价金额既不能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也不能由第三者
7、评定。B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5.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答案】:D【解析】:ABC三项,该法谚表达的主要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指的是不能用明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今天的行为,也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8、法官为过去作判决”指的是法官只能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对该行为作出判决。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比如刑事法律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这个原则也可以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6.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3年真题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
9、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答案】:A|B|D【解析】:A项,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甲购得了停车位,依法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观光电梯,该电梯人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建电梯虽获得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并不能因为符合小区业主的利益,而否定甲对车位的所有权。BC两项,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用益物权(或
10、者所有权),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远远超过甲之停车位的价值),且电梯已经修成,一般而言符合更多人的利益。甲作为所有权人应有容忍的义务。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责任,构成权利滥用。建设电梯取得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合法行为。故甲虽然是所有权人,但是甲不能请求排除妨碍,甲可以其他方式,如请求损害赔偿来救济所有权受到的侵害。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兼顾个人与整体
11、的利益。D项,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及时填补了因侵犯甲物权给甲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甲对乙就不再享有其他补偿请求。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7.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ABC三项,票据法第9
12、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C.因情势变更而
13、可变更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答案】:D【解析】:A项,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甲、乙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无效格式条款的要求。BC两项,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甲、乙之间协议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可变更。D项,合同的生效要件有3个: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
14、。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且并未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合同有效。9.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答案】:C【解析】:A项,民
15、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甲乙约定了还款期限,所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到期之日起算。B项,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债务诉讼时效并不中断。C项,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
16、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抵押权为从权利,从权利的主张不会导致主权利时效的中断。D项,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无法主张时效抗辩,则其仍可向乙追偿。10.甲证券公司接受乙客户的委托买卖股票,甲证券公司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客户乙要求买入某种股票1万股户单时,每股28元人民币,但客户乙的开户账户上只有10万元人民币。为了保证客户乙能及时买到股票,甲公
17、司依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暂时借给客户乙18万元人民币B.客户乙要求甲公司为其在该公司开立的账户保密,甲公司认为乙要求过分,其有权公开账户号码C.某交易日,客户乙所持有的A股价格猛烈上涨,虽然乙只有1000股,甲公司遂依据乙的全权委托将乙该种股票1000股抛售D.甲证券公司在接受乙的委托之后,根据委托协议向乙收取一定的费用【答案】:A|D【解析】:A项,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是存在合法操作可能性的。B项,第4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
18、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故甲公司公开乙的账户号码违反上述规定。C项,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故甲公司依据乙的全权委托抛售股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D项,证券公司与客户是委托关系,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假如在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且收取代理费是正当合法的。11.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欧洲乙公司向信用证的指定行提交了单据,于是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甲公司以欧洲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伪造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中国
19、某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哪几项?( )A.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支付B.即使有证据证明单据确系欧洲乙公司伪造的也不应终止支付C.尽管指定行善意付款,中国法院仍可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D.中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答案】: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
20、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因此,在本题中,中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12.茂发、大阳、日盛公司三家发起人决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以塑料制品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大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1)关于各发起人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茂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作价2000万元,则其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B.大阳公司认购出资500万元,但因种种原因该出资未到位,大阳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C.若茂发公司出资2000万元,大阳公司出资500万元,则日盛公司必须出资1000万元方能符合法律的规定D.大兴
21、公司成立后,发现茂发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较之前作价低100万元,茂发公司应补足差额,其他两家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认购股份即获得股东资格,如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实须承担补缴责任。本题中,茂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属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大阳公司虽没有出资,但其已认购股份,因此具有股东资格。C项,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
22、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3位发起人须认购3500万元的资本。本题中,茂发公司和大阳公司已经共认购2500万元的资本,故日盛公司必须出资1000万元。D项,公司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该次募集股份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次发行股份应当聘请保荐人B.若发起人认购40%的股份,则此次股票的发行应当采用承销团来承销C.如果股份未能如期募足,公司
23、经过证监会批准后可以延期募集D.如果股份募集成功,公司共有100位股东,那么有50位以上的股东出席,该次创立大会就可以成功召开【答案】:A|B【解析】:A项,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B项,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
24、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发起人认购40%的股份,说明其需要向社会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为6000万,超过法律规定的5000万,因此应由承销团承销。C项,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D项,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
25、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因此,必须是代表股份50%以上的发起人出席,而不是股东人数过半数。(3)公司成立后,发现有下列情形,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茂发公司为了公司的筹办而花费的宴请费用,应当由大兴公司承担B.大阳公司未到位的500万元出资,应当由大阳公司补足,茂发和日盛公司承担连带补缴责任C.日盛公司因为判断失误,向平谷公司购买了大兴公司设立不需要的办公设施,现平谷公司要求偿债,该债务应当由日盛公司承担D.由于大阳公司的出资并未到位,所以大阳公司不能分取红利【答案】:A|B【解析】:A项,属于设立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B项,公司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
26、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C项,公司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公司成功设立,且该债务属于设立费用,故该债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失的发起人追偿。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大阳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有权享有
28、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B项,公司法第46条第3项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5)公司成立后,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B.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临
29、时提案权C.出席会议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D.股东大会如增选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答案】:A|C【解析】:A项,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B项,公司法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C项,公司法第4款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
30、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D项,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可见,公司法并不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而是由公司自己选择是否适用。13.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交纳保险费10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当年夏天,因洪水灾害致甲公司财产损失700万元。有关该事件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同自甲公司交纳全部保险费时成立B.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500万元C.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700万元D.因洪水为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答案】:B【解析】:A项,保险法第13
31、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因此,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并非自甲公司交付全部保险费时成立。BC两项,依照第18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题中,保险金额是5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500万元,而非700万元。D项,保险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分散风险,而不论该风险的起因是什么。14.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甲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甲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丙。现甲无力偿还欠款
32、,乙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追加丙为共同被告B.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法院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答案】:C【解析】: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以下区别: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
33、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根据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
34、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处理的结果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判决结果要么是享有权利,要么是承担义务,要么是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结果按个案的不同有不承担责任,也有的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5.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以下对于“一裁终局”理解正确的是( )。A.对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B.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反悔D.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定【答案】:B【解析】:我国仲裁法第9条
35、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6.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真题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ACD三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36、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未提及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时,法院有协助查明法律的义务。B项,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这一规定明确表明我国拒绝采用反致制度。17.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C【解析】: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
37、可以举行秘密会议。18.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哪些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A.甲B.乙C.丙D.丁【答案】:A|C|D【解析】:本题中,甲企业为出票人,乙企业是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
38、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持票人戊的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戊本来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丁和保证人丙行使追索权,但乙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依据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甲、丙、丁三人。19.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39、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答案】:A|B【解析】:AB两项,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
40、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主张保全请求权。C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限于到期债权,并不包括物权,乙银行不能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代位行使无法律依据。D项,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抵押权人既非所有权人,也非抵押物的占有人,因此,乙银行既不能主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不能主张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20.李某与陈某发生
41、经济纠纷,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陈某向法院提供了李某的借据复印件,以及当时李某向陈某借款的电话录音带原件。而李某则提供了一份由双方签字的文件,该文件的内容说明双方并未发生借用关系。而且李某还提供了证人马某,马某说听到陈某承认未借钱给李某。根据本案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属于本证,属于间接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属于实物证据B.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带原件属于本证,属于直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属于言词证据C.李某提供的文件属于反证,属于直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属于实物证据D.马某提供的证言属于反证,属于间接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属于言词证据【答案】:C【解析
42、】: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积极的、肯定意义的证据;反证,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消极的、否定意义的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中间环节而得来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方式而来的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派生证据即为传来证据。A项,因为借据复印件仍然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借款的这一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B项,陈某的电话录音带原件属
43、于视听资料,应归属于实物证据而非言辞证据。D项,马某的证言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双方并无实质的借款关系,因此,属于直接证据。21.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答案】:D【解析】:
44、D项,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只要其死亡,其诸项权利皆随之消灭,包括诉讼权利。因此,即便其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也只能由这些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追索,而不能冠以死者的名义。A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45、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欣欣医院与欢欢就手术行为构成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欣欣医院在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构成违约。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欣欣医院同时也构成侵权行为,侵犯了欣欣的肖像权和健康权。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
46、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欢欢作为赔偿权利人因医疗卫生事故将医院诉至法院,其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仍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公民因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还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死者的近亲属也可因死者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题目存在瑕疵,因为死者死后不存在
49、,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4月4日电话中“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C.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取消交易【答案】:D【解析】:A项,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某一种情形之一。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履行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义务,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50、,构成违约。B项,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利督促乙履行合同,并在乙先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CD两项,由于乙公司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甲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2)关于甲乙合同中的定金和违约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A.甲公司可以没收定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B.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9万元,甲公司可以没收定金,并要求乙公司赔偿4万元损失C.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9万元,甲公司可以
51、要求将违约金增加为9万,增加违约金以后,甲公司还可以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D.若甲公司实际损失为3万元,乙公司以不构成违约为由进行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法院应告知乙公司可申请减少违约金【答案】:B|D【解析】:A项,甲乙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二者只能择一使用。B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C项,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
52、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D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因而,在本案中,法院应告知乙公司可申请减少违约金。2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遇有特殊情况
53、,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答案】:D【解析】:AD两项,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
54、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24.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
55、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A.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董事会不得实施此项购置计划B.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批准,公司董事会坚持此项购置计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公司改正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该公司责任人员处以罚款D.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实施了此项购置计划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环保新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答案】:A|B|C【解析】:A项,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
56、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BC两项,第194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D项,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再行公开发行新股,自然不可能通过发行新股解决原用途的资金需求。2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
57、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本题中法院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项,依法裁判是指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
58、的基础上,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庭中的调解并不是对依法裁判的违反。BC两项,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促成和解并不违反上述原则。26.某市汽车修配厂厂房漏雨,遂请房地产维修中心维修,双方商定维修费用为3000元。房地产维修中心派了几个工人携带维修工具前来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工人先将拆下来的建材运到地面堆放,但汽车修配厂监工为了尽早完成维修工作,让维修工人将拆下来的建材放在厂房顶边沿上,
59、嗣后,厂房边沿的檐板断裂,堆放的建材从房上掉下来,将从房下经过的李某砸伤,经过抢救治疗,李某成为植物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汽修厂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B.维修工人应该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应该由房地产公司单独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D.汽修厂应该对其指示过失对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A项,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汽修厂请维修中心修理厂房并支付报酬,属于承揽合同。BCD三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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