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以上轮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加重规定,而不是特别法条
B.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钱某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触犯了两个不同加重犯,应数罪并罚
D.周某抢劫陈某后,担心暴露,故意杀害了陈某,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
1.【考点】罪数
【难度】★★★
【答案】A。解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因此,二人以上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特别法条。A项正确,当选。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犯罪已经既遂,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该维持或利用侵害法益状态行为是所犯之罪的应有内容,无须另行定罪处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犯罪以后处分赃物的行为,通常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如果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则需要对该行为定罪,与前罪一起数罪并罚。B项中,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第三人的财产权),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不属于不可罚之事后行为。B项错误,不当选。
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实施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的,只有异种数罪才并罚,同种数罪不并罚。钱某两次入户抢劫和一次持枪抢劫的行为均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由于同种数罪不并罚,故钱某的三次抢劫行为仅成立抢劫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C项错误,不当选。
抢劫既遂后,为了灭口或逃跑,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死亡,不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数罪并罚。周某抢劫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后因担心暴露而故意杀害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周某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D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