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更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近日,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中心城区一在建项目
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组织施工建设进行了通报处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01
项目信息: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居委会古庸路金领国际小区3栋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灿
02
处罚依据: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富华·锦绣公馆售楼部工程,位于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黄金塔社区,工程合同价款2064000元人民币,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现已完工。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03
处罚内容: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十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无证施工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41280元人民币(2064000元×2%=41280元)。
04
注意事项: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湖南东泉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01
项目信息:
被处罚单位:湖南东泉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长家山社区滨湖路(德景园小区5b幢1层140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强
02
处罚依据:
经查实,你单位承建的富华·锦绣公馆售楼部工程,位于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黄金塔社区,工程合同价款2064000元人民币,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现已完工。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03
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七十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无证施工的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04
注意事项: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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