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经院学者郑伟: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国保险业在改革发展的诸多方面可圈可点,概括起来,既体现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险资运用、对外开放等较宏观的方面,也体现在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汽车保险等较具体的方面。

一、公司治理:出台纲领性监管制度

2021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简称《准则》),这是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领域的一项纲领性监管制度。《准则》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等。它的制定发布有利于健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保险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公司治理决定保险机构的先天基因和持久特质,公司治理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银保监会紧紧把握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定位,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为抓手,在构建中国特色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拥有了良好的开端。随着监管机构持续推进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改革,保险机构越来越重视公司治理工作,从监管机构向保险机构的压力传导机制逐渐畅通,公司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21年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显示,公司治理状况总体呈现稳步向好变化,股东治理、关联交易管理、董事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同时,公司治理部分领域存在的问题仍需引起关注,包括党的领导虚化弱化、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缺陷、董事会运作有效性不足等。

健全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保险业公司治理由“形似”到“神至”,公司治理监管由“形式规范”到“治理实效”,真正实现“率先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构建起健全的中国特色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仍面临诸多严峻的挑战。

二、偿付能力: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

2021年是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年份,1月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12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作为保险监管的一项核心内容,自从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并提出“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就一直在路上。“偿一代”建设肇始于2003年,完成于2008年;“偿二代”建设启动于2012年,完成于2015年2月,2016年1月切换至偿二代(一期)时代;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启动于2017年,完成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切换至偿二代二期时代。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在总结吸收近年来偿二代建设实施最新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风险为导向,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体系。并且,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新规定扩展了“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的条件,由仅有一项即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等三项指标,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是偿二代二期工程的标志性成果,它的影响既主要体现在第一支柱,也体现在第二和第三支柱。

新监管规则对第一支柱的影响可从三个角度看:从资产端看,一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层嵌套,要求“全面穿透、穿透到底”,夯实了资产端的最低资本要求;另一方面,对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投资资产,适当降低资本要求,体现了资产端的监管支持导向。从负债端看,一方面,对车险、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等保险业务基础风险因子进行调整,并增设重疾恶化因子,夯实了负债端的最低资本要求;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专属养老保险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方向,适当降低资本要求,体现了负债端的监管支持导向。从资本端看,严格了资本认定标准,比如,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将长期寿险保单的预期未来盈余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分别计入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夯实了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

在第二支柱,新监管规则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要求,有利于监管难以资本化的风险。在第三支柱,新监管规则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约束作用,让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参与风险监督。

三、险资运用:市场化改革+风险监管+分类监管

2021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不断完善。9月至12月银保监会陆续发布了多项险资监管政策,包括《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12月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1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订,以解决个别监管制度条款滞后问题。

2021年险资监管政策呈现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深化市场化改革,比如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债券白名单和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这些政策均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二是强化风险监管,比如在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之后,监管机构更加强调风险监测和事中事后监管;在现行的保险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中,增设投资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准化资产领域投资风险。三是健全分类监管,比如根据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得分的高低,规定了不同的资金运用权限,避免“一刀切”。综合来看,这种“市场化改革+风险监管+分类监管”的政策思路,一方面有利于优化保险资产配置和增厚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可达成“双赢”的结果。

四、对外开放:出现多个“首家”

2021年是中国入世二十周年,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要求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稳妥推进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领域开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21年3月银保监会修改发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保险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背景是2019年10月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订。修改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由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扩展为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三类。外方股东的多元化,表明了中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参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态度,也有利于丰富股东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保险市场活力。

根据《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我国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对保险中介机构适用“先照后证”政策。这些措施放宽了20年前我国入世承诺中关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有利于建设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2021年外资保险领域出现了多个“首家”——如首家外资专业养老险公司(恒安标准)获批开业,首家外资独资保险资管公司(安联保险资管)获批开业,首家合资转外资独资的寿险公司(中德安联人寿)完成股东变更。这些变化与近年来国际上某些“逆全球化”的动作不同,它既体现了中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入世二十年之后的中国对自己的强大信心,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合作共赢的新局面令人期待。

五、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启幕

2021年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继续稳步推进。5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6月1日起,由6家人身保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9月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工银理财等17家公司共同发起在北京筹建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1.5亿元人民币。9月银保监会选择“四地四机构”(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12月17日,养老保险领域一个重磅信息发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标志着讨论多年的第三层次(支柱)个人养老金即将正式启幕。

人口老龄化是贯穿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国情。2000年我国进入轻度老龄化阶段,2022年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左右还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在人口老龄化急剧深化的大背景下,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应当说,这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因为单靠现收现付制的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独木难支”,发展第二层次企业(职业)年金和第三层次个人养老金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个人养老金应当具备几个基本特征:第一,有政策支持。在政府支持性政策中,最为常见的是财税政策,我国前一阶段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既积累了经验,也遇到了问题,值得总结反思,以便为个人养老金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第二,个人自愿参加。自愿参加要求更加考虑参与的便捷性,要让老百姓“看得明白、搞得懂、好操作”,增强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第三,实行市场化运营。参加个人养老金的个体,他们可能有不同的保障需求和投资需求,对于这些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第四,实施专业监管。欲使个人养老金顺利发展,不仅需要有效市场,还需要有为政府。在个人养老金领域,政府的“有为”不仅体现为提供政策支持,而且体现为实施专业监管,要有明确的实施办法和养老金融产品规则,“让参与各方有章可循、制度运行可监测可检验”。

六、健康保险:“规范”成为关键词

在健康保险领域,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多项规范性文件,“规范”成为关键词。1月《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5月《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发布,5月《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发布,6月《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发布。

2021年银保监会重点规范的健康保险既有纯粹的商业健康保险,也有服务社会保险(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社商合作型健康保险,还有带有一定政策支持的“惠民保”。近年来,这几类健康保险发展较快,但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规范”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短期健康险方面,《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产品续保,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销售行为,规范核保理赔。比如,近年来,部分公司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销售,一旦赔付率超过预期就停售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此次监管通知明确要求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以免误导消费者。

在社商合作型健康保险方面,《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把原有的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五项制度整合为一个监管制度,构建了一个包含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的大病保险监管体系。《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能力、项目投标管理、经营风险管控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推动保险业助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民生保障领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惠民保”(即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方面,《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针对部分承保公司缺乏数据基础、风控能力不足、服务参差不齐等问题,对“惠民保”的保障方案制定、经营风险、业务和服务可持续性以及市场秩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进保险业更好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七、农业保险:推广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

我国不仅是农业大国,而且是农业保险大国,2020年我国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2021年6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针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我国三大主粮农业保险的种类主要以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为主。近年来,随着农户对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的需求日益增长,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越来越难以满足这一需求,于是出现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覆盖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直接物化成本的农业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这三种保险的保障水平存在差异,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的保障水平约为农业生产总成本的40%,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最高均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根据《通知》,在保险种类上,一方面继续保留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给予农户更多选择;另一方面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实施范围,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2021年覆盖实施地区约60%的产粮大县(500个),2022年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全覆盖。在保费补贴上,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并且不对农户自缴比例和市县财政承担比例作出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扩大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有利于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对于“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维护我国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八、汽车保险:新能源专属车险推出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新能源汽车面临诸多新的风险,离不开保险的支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取得了较大发展,2015年以来产销量、保有量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0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我们知道,新能源汽车具有许多与传统汽车不同的风险内容和特征,传统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不能适应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发展新能源汽车需要新能源车险的风险保障支持。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了“三纵三横”的研发布局,此次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与此高度匹配。“三纵三横”是指,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三纵”,布局整车技术创新链;以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三横”,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新能源车险界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范围(即上述三类汽车),与“三纵”相匹配;其核心保险责任涵盖了具有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三电”系统(即电池、电机、电控系统),与“三横”相匹配。

此次新能源车险具有很多专属性的产品设计。比如,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特点,新能源车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充电”过程中的相关损失;作为一个创新探索,“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和“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首次将车险承保范围扩展至车外固定辅助设备及其责任;“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的汽车直接损失。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新能源车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难免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原载《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简介

郑伟

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大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北大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秘书长、北大经济与管理学部学术委员、北大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等。兼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APRIA)秘书长、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及养老金分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国际学术期刊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编委等。主要研究领域: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会保障。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予天

原标题:《北大经院学者 | 郑伟:2021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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