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物:身体之外(心、肝、胃等)是可以支配的(太阳、月亮是不可以的)
排他的权利:又叫对世权、绝对权。
物权的变动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例如:甲、乙签订一份买卖手机的合同,合同就是债权,甲可以通过合同“请求”乙给甲手机,但,签订合同后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手机是动产,乙还没有交付给甲手机,交付给甲后才对手机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
1.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①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生产、先占、善意取得)
②继受取得: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买卖合同、赠予、互相交易、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等)
2.用益物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没有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用益物权的类型: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承包期30年,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用地:70年,到期自动续期;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③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地随房走,房子卖了,村里集体不会再给地)
④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无偿设立。
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合同,且需要登记(登记后生效)
主体或谁有居住权:居住权人
客体:设立居住权的房子
居住权的内容构成:对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可以出租,但可以卖。
期限: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死亡)。
3.担保物权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
①抵押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②质押权:作质押后,抵押的物品需要交付给对方。
③留置权:唯一的法定担保物权。(只能是动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物权的变动
1.非交易行为(非法了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法律事实:(1)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①法律文书,判决归谁所有;
②法定继承;
③合法建造或拆除;
④征收:征收且取得所有权;
以上①-④是以法律为依据,物权归属都无需登记或交付。
2.有处分权的变动
(1)需登记或交付(不动产:登记)
①一房二卖;例如:A将房卖给B,B出100万(签了合同未过户),后来A又将卖给C,C给120万,并过了户,则房子属于C,B无权要求C返还房子,但可以请求A承担违约责任。
②买卖不破租赁;例:A卖房给B,但C之前已经和A签订了租房合同,B登记取得房子所有权,但只要租赁合同没到期,B无法将C赶出房子。
③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例:A卖房,B、C二人均出同样的价格,但C一直租着A的房子,C对于B来说具有优先购买权;注:房子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
(2)公示、公信(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面对面交付
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例:A借B的相机,A不小心损坏了,跟B说我直接买了吧,这就是简易交付,因为A一直持有相机(本身就在买方手上)所有权何时转移,B同意时转移。
②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例:A借B的相机,甲又和C签订了一份相机转让合同,A对C说:你直接去B那里拿吧。物品在第三方手中,达成一致时所有权归C所有。
③占有改定: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3.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中善意就是不知情的意思)
含义: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人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以全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条件: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良的(不知情);
②以合理价格转让的;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遗失物和盗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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