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添附取得物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添附取得物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一般情况下,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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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法律基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权是最完整的物权,而其他物权只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二)所有权的取得 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拾得遗失jvzq<84yyy4tpn3dpw4ff~3ep1xfuxzteg5krth122<11€jd1f662<3jvor
1.规定的确认物权有哪些方式?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jvzquC41o0<55?:0eqs0||4368;23=3cur~
2.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遗赠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其性质不同于继承。原物权法第29条将两类不同性质的原因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合并在一起,似乎是我国立法的创设,在比较法上亦属罕见。〔〕同时,这一规定也与继承法相冲突。根据原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遗赠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须经过公示,于受遗赠开始时取得物权。根据继承法第25jvzq<84yyy4mgpfnfcom{7hqo0io1ƒy1eqtugwy14283/9;1325dqwygpve99<69724ivv
3.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但《民法典》第230条并未沿用原《物权法》的规定,而是明确“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于解释论上,是否可以将遗赠类推适用本条的规定,值得探讨。 适用指引 一、是否存在法定居住权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物权,又称为法定物权。“我们所说的法定物权,则是从物权的‘发生’来界定,凡非经交易,也就是非jvzq<84yyy4bjmmh0eun1ufy1oyg1@>550nu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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