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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操作实务 个人所得税法操作实务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找 适用税率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一月内的收入必须进行合并, 然后找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免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税法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1 )收入额为一月内工薪收入总额,即合并后的收入 额。 (2) 免税收入额:“三费一金”(以前简称的“四金”) (或其中的几项)和国家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3) 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或4800元 (4)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1)-( 2)-( 3) X 30% 确定适用税
2、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率表确定适用 税率; 确定速算扣除数:根据税率确定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发(2005) 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 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59号),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文件出台后,引 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总体上此政策降低了纳税人的税 收负担,受到社会欢迎。: (1)适用范围和时间规定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 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
4、采用一次。 (2)具体计算 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 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 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 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 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 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 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 16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 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 低于1600元,就 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 合并扣除1600元后,再按前 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 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 14400元,
5、当月工资为1500 元。费用扣除额16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1600 - 15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 14300除以 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 数为25。 应纳税额: 14400 -( 1600 - 1500) X 10% - 25= 1405 (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 20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 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 为25。 全年奖金应纳税额: 14400 X 10% - 25=1415 (元) 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2000- 1600) X 5% - 0=20(元) 最
6、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 1415+ 20=1435 (元) 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 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 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 完全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经扣除, 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 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3、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的计算 两处(含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在 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 纳税人应将其多处取得的 “工资、 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一次费用后,选择并固定在 其中一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对单位已扣的税款,可凭 完税凭证在应纳税款中抵扣。 例1刘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 工资、薪金收入17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1800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700+1800)-1600=1900 (元) 应纳税额=1900X10%-25=165 (元) 例2 李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 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另从乙企业取
8、得工资、薪金收入 2500元(甲企业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20元,乙企业代扣个人 所得税款65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2500)-1600=2900 (元) 应纳税额=2900X15%-125=310 (元) 应补交税款=310-(20+65)=225 (元) 4、对个人取得的“双薪”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 后(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 资),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 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 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
9、税, 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 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 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 例3张某月工资2000元,2006年2月,单位根据年 终考评情况,对张某增发一个月工资 2000元,请计算张某 2006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因张某工资已超过了1600元,因此,单位加发 的2000元工资应单独作为一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过程如下: 1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00 - 1600 = 400 (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400 X 5% - 0= 20 (元) “双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 X 10% - 25= 175 (元) 因此,张某2006年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75+ 20= 195 (元) 例4以上为例,假设张某月工资为1500元,2006年2 月取得的“双薪”收入也为 1500元,贝U张某2006年2月应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 (1500 + 1500- 1600) X 10% - 25= 115 (元)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三次发文给予明确 国税 发(
12、2005年6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 取得经济补偿金80000元,该职工在此单位工作时间为8年, 故该职工就此一次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如下: 第一 按照国税发(1999)179号文件,首先计算出个人 的月工资收入(视为月收入) 月工资收入: (80000- 14063X 3)+ 8= 4726.38 (元) 第二、计算当月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额: (4726.38 - 1600)X 15% - 125 = 343.9 (元) 第三、该职工工作 8年(视为8个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款为: 应纳税款=343.9X 8 = 2751.2 (元) (三)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征
13、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税规定: 1、确定适用税率。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 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 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 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 数确定适用税率。 2、计算个人所得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 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
14、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 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 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张某所在的单位在 2005年进行机构改革,对部分 人员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张某是其中之一,他于2006年2 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按有关规定,单位一次性发给张某 2万元,自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起,张某还有20个月才到法定 退休年龄,张某月工资为 2000元,请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 解: (1)张某取得的2万元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将张某取得的2万元收入按
15、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 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于月份进行平均,并与当月工资合并 减除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后确定适用税率。 20000 - 20= 1000 (元) 1000 + 2000 - 1600 = 1400 (元) 1400兀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 数为25元,因此,张某取得的一次性收入适用的税率为 10%。 (3)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00 + 2000 - 1600) X 10% - 25= 2015 (元) 因此,张某2006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15元。 若张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后,重新受聘于另一家公 司,月薪1200元,则张某应将重新受聘每
16、月取得的1200元 与原2000元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135元),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关于董事费和法律顾问费的计算问题 1、董事费。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 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如是按月领取,则按月扣 缴;如是按次领取,则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规定扣缴。 一般应以企业和当事人所签合同为准,无合同的,则以实际 出现的情况为依据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 某人担任某企业的董事长每月领取董事费50000 元,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0 x( 1-20% ) X 30% - 2
17、000=10000 (元) 2、法律顾问费与上面原则相同 例 某人担任某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年一次领取常 年法律顾问费80000元,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80000 X( 1-20% ) X 40% - 7000=18600 (元) (五)关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政策规定 (1)征税范围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此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 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 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 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 应
19、额时,纳税人在 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 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对于被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纳税人能 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确实由该纳税人实际负担 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 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 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按税法规定,还可定额 或定率扣除一定的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 800元;每次收 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 20%的费用。
20、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 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 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 缮费用(800元为限)一每次(月)收入额X20%的费用 4)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滙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滙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X10% 例 张某从2005年1月起将其自有的200个平方米的 门面出租给王某作为饭馆使用,每月
21、租金5000元,租期一 年。张某按月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250元,教育费附 加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元。2005年6月份,因下水 管道堵塞请人修理,发生修理费支出900元,修理部门为其 开具了正式发票,请计算张某2005年出租门面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 解: 1、先计算张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所得额: 5000-250-7.5-17.5-5000 20%=3725 (元) 月应纳税额: 3725 20%=745 (元) 2、计算6月、7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6月份发生了修缮费支出,且该项支出超过了800 元,其余额要延续到 7月份税前扣除,因此,上面计算出的 月
22、应纳税额不适用 6、7两月,要单独计算。 (1)6月应纳税所得额: 5000-250-7.5-17.5-800-1000=2925 (元) 6月份应纳税额: 2925 20%=585 (元) (2)7月应纳税所得额: 5000-250-7.5-17.5- (900-800) -1000=3625 (元) 7月应纳税额: 3625 20%=725 (元) 3、计算张某全年应纳税额 张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745 0+585+725=8760 (元) 2、“次”的认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1) 纳税方式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征,以支付
23、租赁收入的单位或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笔取得一次财产 租赁收入以及取得租金收入时,支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 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税。 (2) 纳税地点 财产租赁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3) 纳税时间 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 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4、优惠政策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 人所得税。(财税2000125号) (六)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
24、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9 号)文件规定: 1、对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 得,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 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 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 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 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费用扣除:按30%的标准扣除(国税发2002123号) 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 在律师
25、事务所报销的,不能进行30%的费用扣除,而应按法 定费用进行扣除(1600元)。(川地税函2003346号) 例如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小王 4月在律师事务所 取得办案收入5000元,(费用包干),其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为: (5000 - 5000 X 30% - 1600)x 10% 25=165 (元) (七)关于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 算 关于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财税(2006) 44号、财税(2000) 91号以及国税 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 1、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
26、个人所得税。 2、费用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工资薪金” 的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一年19200元),在计算其经 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例1某律师事务所投资人 2006年取得收入200000 元,成本费用开支100000元,那么他一年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为: (200000 - 100000- 19200)X 35% - 6750=21530 (元) 例2 某律师事务所投资人 2006年7月取得收入15000 元,成本费用开支6800元,假定2006年1-6月份已预缴4000 元,那么他当月应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全年
27、应 纳税所得额设计的,因此,在每个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要 将本月应税所得折算成全年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X全年月份+当月月份 (15000 6800 1600) X 12 + 7=11314 (元) (2)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1314X 20% 1250=1013 (元) (3)当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X(当月月份+全年月份) 1013X 7/12=591 (元) (4)当月应预缴税额: 当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月累计已缴个人所得税 591 X 7 4000=136 (元) (5)年终结算时: 全年应
28、纳税额: 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补 (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额 (八)税款负担人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由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繁琐,在税款计算上,因税款 负担人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往往带来税款上的不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时有发 生。因此,我们在计算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时,一 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政策,确保 税款不流失。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 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此笔税款应按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7号文件规定,由企业(雇主)全额负 担税款。 1、雇主
29、(单位或个人)为雇员(纳税人)全额负担税款的情 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 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 税率) (2)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 李某在2006年4月收入4000元,由企业负担税 款。套用上面的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4000 1600 125) + ( 1 15% ) = 2676.47 (元) 应纳税额: 26
30、76.47 X 15% - 125= 276.47 (元) 2、雇主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 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199号文件规定,雇主 为雇员负担定额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 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 下: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 款一费用扣除标准 例如 某外资企业一外籍员工月薪金15000元,企业为 其负担1000元税款。该员工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 (15000 + 1000- 4800)X 20% - 375=1865 (元) 3、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
31、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 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 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 实际应纳税款的,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收入额换算成为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 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X负担比例)+ (1税率X负担比 例) 例如 某合资企业一员工月薪金人民币 12000元,雇主 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 款套用此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12000 4800 375 X 30% ) + ( 1 2
32、0% X 30% ) =7539.89 (元) 应纳税额: 7539.89 X 20% 375= 1132.98(元) 4、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代付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 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 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既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 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 (1 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 3360元(既含税收入额4000元)
33、以上 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 X (1- 20%) + 1 税率 X (1 20%) 注: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 税率。 例如:某企业支付一职工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企业 负担其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款。该职工本次应纳税款用公 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 2000) X (1 20%) + 1 30% X (1 20%)= 29473.68 元 应纳税额=29473.68 X 30% 2000 = 6842.10 元 5、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 人所得税的情况(国税函2005715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34、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 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 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 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 A和速算扣除数 A ;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 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 A) + (1 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 重新查找适用税率 B和速算扣除数B ;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 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
35、除额,应先将不含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 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 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前,按 财税字(1997) 144号文件 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转增股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 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 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 公积
36、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 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2、1998年,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 溢价发行 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 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 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 册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再次规定:对股份制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 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
37、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 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 资本)的部分应征税。 4、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 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60号)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个 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规定,职工个人以股 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 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 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 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 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对
38、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 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39号)明确,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 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 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是企业以红股的 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 资产量化,不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6、2003年,省地税局在批复乐山关于对民营企业 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 地税函200
39、3205号)明确: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按前面的 政策规定办理。 7、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 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 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 价值。(国税函2005319号) 二、有关政策的把握 1、如何划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
40、,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 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 单位的人员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 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 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 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 得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 2、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 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予 以免税,具体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 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 定从提留的福利费
41、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 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项目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 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 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 份的补贴、补助; (3)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 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1998155号) 3、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菜篮子津贴是否 属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 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而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
42、题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规定“执行公务员工 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性质收入,不计征个人 所得税。四川省根据全省职工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由省人 事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为全省统一执行的标准为56 元加上省政府的30元菜篮子补助,即 86元。除此之外,凡 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免税的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因此,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和菜篮子津 贴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应并人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职工定期按一定的定 额取得的差旅费用收入是否免征个
43、人所得税? 目前,有的单位为节约工作经费,对职工出差的交 通、住宿、差旅费津贴等实行费用包干,以现金形式发 放给职工,节约归己,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 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实支凭据(如 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 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在扣除以上 项目后,(扣除限额为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 将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
44、何计征个人 所得税?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进 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对 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 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 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 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 号) 6、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辆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1)2002年,省局在批复稽查局的请示时明确:对单
45、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车辆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纳税 人应在取得当月,按照有关凭据上注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 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川地税函20023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辽宁省局关于企业为股东 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 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 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 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 许合理减除部分费用;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车辆的实际
46、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省局在转发此文件时明确(川地税函2005136号): 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 情况,可根据车辆实际折旧年限、公务用车时间、公务用车 费用等具体情况,允许按照不超过实际购买车辆发生费用总 额40%的比例费用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 体情况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 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7、烤火费、降温费等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 范围? 税法所说免税的补贴、 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 的补贴、津贴,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
47、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烤火费、降 温费等补贴国家未明确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在发 放当月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特殊行业的补 贴、津贴应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国家具体发放文件规 定的内容来确定。 &企业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发放的补充养老基金,取得该项收入的职工应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 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9615号)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由于现行政策没有明确的免税 规定,因此应按“工资、薪金
48、所得”项目并入发放当月的工 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 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洛到被保险人的保 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5318号)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 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 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 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财税200594 号) 9、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是否 征收个人所
49、得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 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 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 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 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 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 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 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4年1月起执行。(财税 200411 号) 10、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
50、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 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 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的认定: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 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 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
51、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 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 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1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 红利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 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有关规定计算每个投资者分 得部分,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单独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 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者按合伙人数 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 12、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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