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债券、存款单;
(四)能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能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能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能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由于抵押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作担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须是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