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
1.不动产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时须为善意;
2. 不动产抵押权人已经履行主合同义务;
3. 不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
如何认定抵押权人是否善意?
1.最高法院审理的关某玲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及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2)最高法民终96号】,法院认为:根据甘肃银行中央广场支行提交的尽职调查材料显示,办理抵押时案涉车位产权登记在华骏公司名下,车位的现状是“车库均处于使用状态,住宅部分使用部分空置”。甘肃银行中央广场支行已经明知案涉车位在业主的占有使用之下,车位上有他人权利的可能性已经明显存在,却未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以致于甘肃银行中央广场支行的抵押权与关某玲在先权利产生冲突,甘肃银行中央广场支行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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