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第十七章第一节
于伏海律师
本章的标题是《抵押权》,抵押权,就是与抵押有关的权利。本章第一节的标题是《一般抵押权》。
不管有没有学过法律,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应该都听说过“抵押”这两个字。常常有人向我咨询,说跟别人借钱,把车抵押给人家了,自己没车开了,我说这个不是抵押。那么,到底什么是抵押呢?我们今天就来学习,先看法条:
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读:
本节共二十六条。为了方便大家掌握,我将这些法条总结为以下问题,为了向大家更好地解释那些比较难懂的法条,我会举例说明。
一,什么是抵押?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确保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用自己的财产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抵押行为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物称为抵押物或者抵押财产;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不转移占有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仍然占有抵押物,不用将抵押物转移给债权人。
二,什么是抵押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是接受抵押的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具有哪些特征?
答: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
1,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所以,抵押权也属于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建立在抵押物上。
4,抵押人占有抵押物,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
四,可以在哪些财产上设立抵押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在以下财产上设立抵押权,既可以在单独一种财产上设立抵押权,也可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财产上一并设立抵押权: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来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九)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哪些财产上不得设立抵押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以下财产上设立抵押权: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单独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六,如何设立抵押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立抵押权:
1,在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上设立抵押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署书面抵押合同,然后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在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署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用登记,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抵押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方式实现抵押权:
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折价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折价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拍卖、变卖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拍卖、变卖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的实现抵押权的协议如果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有何维权办法?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的实现抵押权的协议如果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十,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各债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各债权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现抵押权: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也就是说,有的抵押权登机了,有的抵押权未登记,那就先由登记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也就是说抵押权都未登记的,先由债权比例高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十一,抵押权人应当在何时行使抵押权?否则,有何法律后果?请举例说明。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十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请举例说明。
答:本法条包含以下意思:
1,本法条只适用于动产抵押的情况;
2,“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指的是抵押财产不再归属于抵押人,而是归属于买受人了。
3,“支付合理价款”,指的是买受人为取得抵押财产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4,“正常经营活动”,指的是买受人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抵押财产;
5,“不得对抗”,指的是抵押权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6,我个人认为本法条说的买受人实际就是善意取得抵押财产的人。
举例:甲乙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十万元,乙以自己的古字画作为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签署合同后,乙为了做生意,就在具有拍卖资格的场所拍卖该字画,拍卖前提交了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字画的证明及其他资料,拍卖人对这些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后确定是真实可信的。丙最终竞拍成功,丙向乙支付价款后,乙向丙交付了该字画。
本案中,丙就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为字画已经归丙所有,所以,甲在该字画上的抵押权已经丧失,甲无权要求丙协助其实现抵押权,也无权要求丙将字画归还抵押人乙。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案中,甲可以要求乙以拍卖字画所得的价款偿还十万元借款。如果乙将拍卖字画所得价款花掉了,那甲只能要求乙重新提供抵押物了。
当然,甲如果有证据证明拍卖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拍卖。
注意:我认为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与第四百零六条有冲突。第四百零四条说,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以合理价格出卖了,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买受人,就是不能要求买受人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买受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大于抵押权人设立在该物上的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已经受到影响了,第四百零六条却又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出卖也是一种转让。
抵押财产被转让,抵押权到底受不受影响?
如果第四百零六条说的抵押权单纯指的是优先受偿权,那不受影响,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卖,抵押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比如上述案例中,乙将字画除了为甲设立抵押权,还为张某和李某设立了抵押权,都办理了登记,如果甲最先办理的登记,那甲就可以要求乙将拍卖字画所得价款首先偿还借自己的钱。
哪位读者对第四百零四条和第四百零六条有不同见解,可以留言探讨。
十三,抵押期间,抵押人可否出租抵押财产?
答:法律并未禁止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既然法律未禁止,那就可以出租,比如房屋所有权被抵押给银行后,房屋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出租房屋,字画的所有权人将字画抵押给债主后,仍然可以将字画出租给展览馆。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出租行为;如果因出租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如果拒绝,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十四,已经出租的财产能否抵押?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已经出租的财产可以抵押,即使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该租赁物仍然可以抵押,抵押后,原来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确保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不会减损租赁物也就是抵押财产的价值,如果价值减损,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或者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损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拒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十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可否转让抵押财产?
答:依据民法典四百零六条规定,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那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十六,抵押财产被转让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抵押财产被转让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于买受人;
2,抵押权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折价、拍卖、变卖其受让的抵押财产;
3,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十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向抵押权人履行哪些义务?
答:抵押权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是不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权人得知抵押财产被转让,如果能够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当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果转让还未完成,抵押权人应当停止;如果转让已经完成,抵押权人要求其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应当提供,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十八,抵押权可以转让吗?
1,法律规定抵押权不能转让;
2,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不得转让。
十九,能否在一种债权的抵押权上再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不能在一种债权的抵押权上再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权。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在一种债权的抵押物上再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权。
注意,在抵押权上不能再设定抵押权,在抵押物上可以再设定抵押权。
二十,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吗?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抵押权人不再享有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债务人如果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其他担保人是否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民法典并未规定。
二十一,抵押权可以变更吗?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可以变更,抵押权变更指的是设立在担保物上的某一债权数额或者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是否变更需要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才能确定。
抵押权变更,应当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二,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所说的抵押权的顺位是何意?
答: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所说的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权实现的先后次序,就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次序。
二十三,抵押权变更,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抵押权变更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债务人如果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跟抵押人协商变更抵押权,其他担保人是否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民法典并未规定。
二十四,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债务人如果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其他担保人是否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民法典并未规定。
二十五,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举例说明。
答:本法条包含以下五层意思: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以后会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在就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设定抵押,这些抵押财产因为会被投入生产中,所以,从抵押权设立之日到债务到期之日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之日,这些财产都会发生形态、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也即是说这些财产在抵押期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
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将来会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设定抵押,这些抵押财产的形态、数量、质量等方面从一开始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
5,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上述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二十六,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在何种情况下最终确定?
答: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请举例说明。
答:本法条包含以下意思: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财产可能会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2,如果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3,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甲如果为了收取孳息花费三万元,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这三万元的花费。
二十八,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请举例说明。
答:质权指的是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质押行为取得的担保物权。债务人通过质押设定担保的,必须将用于担保的物交付给债权人,此时,该担保物称作质押物。
关于质押,本编第十八章有规定,现在暂时不作展开解读。
本法条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同一财产既可以设立抵押权,也可以设立质权;
2,同一财产既可以设立几个抵押权,也可以设立质权;
3,各担保物权人在上述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如下:
(3)如果没有登记,但已经交付,那接受交付的人优先受偿;
(4)如果没有交付,但已经登记,那登记的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
甲的债权到期后,乙并未还款,后甲与乙达成协议,乙将汽车拍卖,用拍卖价款偿还甲的借款。
因为丁占有该汽车,乙要求丁予以配合,丁拒绝,甲告诉丁说,我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早于你接受交付的时间,所以,我有优先受偿权,我的抵押权实现后,你才能实现你的质权。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甲的观点是对的。
丙因为没有登记,所以,只能最后实现抵押权了。
二十九,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举例说明。
答:直接举例:
本案中,乙是向甲出卖车的人,有权要求甲支付车款,因此是主债权人,也是该车的抵押权人。丙也是该车的抵押权人。因为乙在向甲交付车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乙对该车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乙并未在向甲交付车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而是十日后办理,那只能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优先受偿权了。
如果乙在向甲交付车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此期限内,甲又用该车作抵押向张某借款,并且也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且比乙办理登记的时间更早,在这种情况下,乙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甲某日驾驶这辆车外出,甲将车停在一个收费的停车场一个月,甲拒绝交停车费,该停车场可以留置该车,此时,停车场比乙和张某都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乙的抵押权、张某的抵押权、停车场的留置权三个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停车场的担保物权是最优先的。
三十,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民法典都有哪些规定?请举例说明如何理解这些规定,
答,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只有在法律允情况下才能抵押;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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